为持续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增强政务服务便捷度和企业群众获得感,按照《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若干措施》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防空地下室审批的意见》(鲁国动办字〔2023〕25号》),现就进一步优化防空地下室审批,助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质增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的相关要求,构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市场体系,进一步推进人防“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
为方便人民群众对防空地下室的识别,了解人民防空知识,便于战时迅速就近疏散掩蔽,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制式标牌的通知》(鲁防发〔2022〕5号)和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悬挂人防工程制式标牌的通知及其补充细则》(烟防办字〔2017〕5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制式标牌工作有关事项
为进一步强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