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统一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5号)、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烟台市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字〔2023〕10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障支持作用,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保障人民健康的独特优势,现就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参保人权益,构建与现有DRG付费体系相互衔接、又各自独立,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医保付费体系
根据省医保局统一部署,现就执行全国中成药联盟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5号)要求,修订和制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了部分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
根据省医保局统一部署,2023年9月12日起,执行山东省第三批医用耗材和省际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全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为推进我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规范医保医师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要指示批示,扎实做好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反馈问题整改,强化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防范处置,全面巩固“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更好发挥医保制度助力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20号)及《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对象人员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按照《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政办发〔2022〕27号)的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省医保局统一部署,为做好三明采购联盟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中药饮片联合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根据《三明采购联盟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中药饮片联合采购文件(ZY-YP2022-1)》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DRG付费相关工作,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山东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山东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6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DRG付费相关配套措施通知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0号),不断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市局研究制定了《烟台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细则》。
为更好保障参保人的精神卫生健康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质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9号)等文件精神,在《关于对精神障碍类疾病住院治疗实施按床日付费的通知》(烟医保发〔2020〕29号)基础上,现就精神障碍类疾病按床日付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DRG付费改革,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23年下半年我市医保DRG付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2023年7月10日起,全市参加第八批国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第八批国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主体运维成本,护航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落实并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