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宿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喜爱,显示出巨大的市场潜力。但是部分民宿存在退改不便、设施简陋、虚假宣传、卫生状况堪忧、潜藏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影响游客旅游体验,也对我市形象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宿建设和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民宿产业健康、快速、高质量发展,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烟台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烟台市网约短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民宿规范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障支持作用,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保障人民健康的独特优势,现就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现将《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烟台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烟台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0日。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5号)要求,修订和制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了部分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要指示批示,扎实做好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反馈问题整改,强化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防范处置,全面巩固“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更好发挥医保制度助力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20号)及《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对象人员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年1号),着力提高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效能和联合执法办案水平,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以法治化手段护航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升“仙境海岸·鲜美烟台”城市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制定本意见。
为全面落实“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根据《山东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烟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烟台市“十四五”卫生与健康规划》,进一步优化我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划。
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7号)文件,决定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民政厅、财政厅、卫健委、乡村振兴局等5部门《关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鲁医保发〔2023〕13号)文件要求,发挥医保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纳入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下同)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引导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的通知》(烟民〔2019〕75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我市仍施行此办法。为进一步鼓励家庭依法收养市儿童福利院内养育的残疾(孤儿、弃婴)儿童,我们制定了《烟台市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烟台市教育局等15部门研究制定了《烟台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 升行动计划》,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推动我市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山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烟台市教育局等9部门研究制定了《烟台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适应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形势需要,按照国家医保局有关工作要求,决定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
为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对新冠感染疫情的积极作用,认真做好新冠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为提升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是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山东省中医药条例》《山东省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烟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烟台市委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烟台市政府办关于促进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文件,结合全市中医药发展实际,制定全市中医药未来五年的发展战略、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重要举措。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67号)和《山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方案》(鲁卫中西医指导字〔2022〕9号)有关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烟台市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工作要求,答好我市中医药文化建设特色卷,推动实施中医药文化弘扬传承工程,根据《山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方案》《山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中医药文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和《烟台市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方案》,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制定了《烟台市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中医药文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建立适应我市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