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予以调整优化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要求,现将《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予以修订并公布施行。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部门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烟台实际,制定了我市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办法分为一般规定、监管账户管理、 预售资金收存管理、预售资金使用管理、 变更、终止和解除、 监管管理6节33条。
为提振扩大消费,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领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等情况,现将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主体运维成本,护航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落实并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支持退役军人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六部门关于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安置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满足缴存职工贷款购房需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和规范贷款业务相关事项认定标准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7月20日《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保障作用,支持生育二孩、三孩职工家庭住房融资需求,缓解职工租房、购房经济压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鲁发改财金〔2022〕24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推动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渡过难关。现就落实《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为加快推进市委“人才兴市”战略实施,进一步提升人才政策吸引力和人才工作水平,支持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定居创业,根据《烟台市加快吸引集聚青年人才来烟就业创业三年行动方案》(烟委人组办〔2021〕2号)部署要求,现就我市实施硕士研究生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贷款职工还款压力,我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将于2022年4月12日起正式实施。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等情况,现将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通知如下
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正当权益,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等文件精神,现就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报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
现将《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的要求,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职权划分档次、细化标准后,制定《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