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住〔2024〕42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九)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金额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九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提取上限。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五)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百位数;单位已停止缴存的,可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扣除政府奖补资金后的个人实际承担费用。
第四章 提取申请
第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提取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应真实齐全,且符合规定,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章 受理审批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重要事项需经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特殊业务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偿还贷款本息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 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材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业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