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8月19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规模不断壮大,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要求。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制定出台《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共七章23条,对提取条件、提取金额、提取申请、受理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结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变化和我市实际情况,将加装电梯提取、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提取等新政策纳入相关章节。
一、明确提取条件。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九)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明确提取金额。明确了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商品住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不同情形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和要求。
三、明确审批时限。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重要事项需经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