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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952/2023-02873 成文日期: 2023-05-12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烟台市司法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日期:2023-05-12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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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是国务院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之一,是指对于违法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事项,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建立不予行政强制清单,有利于进一步明晰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与界限,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市场活力,完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努力减少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集体研究等程序,烟台市司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以规范性文件印发《烟台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主要内容

《清单》共计纳入不予行政强制事项22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市场监管执法领域18项,涉及广告管理、注册商标和专利侵权、食品生产经营、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管理、化妆品生产经营、直销管理等方面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

二是交通运输执法领域1项,针对已取得合法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超限运输的情形。

三是文化执法领域3项,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影院经营、著作权保护等方面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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