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题背景
不予行政强制清单是国务院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之一,是指对于违法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事项,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议题目的
建立不予行政强制清单,有利于进一步明晰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与界限,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市场活力,完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努力减少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
四、议题研究决策事项
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集体研究等程序,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烟台市司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以规范性文件印发《烟台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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