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26-04-24 来源: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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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系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报到时,各系要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办理学生证。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病、因伤、重大意外无法到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因伤的应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因伤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保留入学资格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前一周内向所在系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级新生开始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牵头,学生处、各系共同参与,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规定办理休学。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缴纳当年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学生证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注册凭证,否则无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按旷课对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无法抗拒原因不能进行现场注册的学生可申请进行线上注册。

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

第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不得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申请免修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于课程开课前向所在系申请,并由所在系报教务处备案)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严格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具体考核方式由教学单位提出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备案。期中和期末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

课程考核采用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成绩一般由出勤情况、实习实训、作业、课堂表现、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评定应包括期中、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具体比例及构成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的课程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确定,由开课教研室形成意见,并报所属教学机构批准,上报教务处备案,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百分制中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等级制(两级制或五级制)。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生处组织开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1.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一学期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3. 不独立完成作业(含实验报告),存在抄袭、作假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必须提交缓考书面申请,否则按旷考处理。申请缓考的学生,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缓考手续到开考前办理结束,经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课程随课程补考进行考核。因身患疾病或生理等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可办理免考申请,免考成绩记60分(免)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和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需参加补考。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考核不合格需进行补考,经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记60分或记合格等级。

第十二条 凡旷考、考试舞弊、不遵守考场纪律者,一经判定,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照《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意见(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解除后,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批准,可以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后该门课程记60分。

第十三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疑问的,可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核申请,经所在系、教务处批准后,由至少两位专业教师负责试卷审核,如有问题及时更正。

第十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比赛、职业资格证考试,获得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成果,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折算办法参见《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

第十 学业预警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统计分析学生学期成绩基础上,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进行警示。学生一学期内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30%,由学生所在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学生家长,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方案。一学年内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40%,由教务处下达留级重修通知书。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允许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转到离校前就读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就读。

具体要求见《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以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包含休学)。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和联办五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包含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附件1),审批通过后,通过教务系统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应由辅导员通过学校教务系统提交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休学及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得报考其他院校。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一周持有关材料向所在系申请复学,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附件1),所在系初审后由教学科通过学校教务系统进行填报,经教务审核备案,学校审批后执行;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四)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1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注销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1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按照规定应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附件1),所在系初审后由教学科通过学校教务系统进行填报,经教务审核备案,学校审批后执行,并由所在系下达离校通知。

因第二十六条中其他原因退学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同意再履行相应的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收到离校通知,应在2日内离校。退学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毕业作全面鉴定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相应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的课程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相应课程的修读,但没有达到毕业要求,准许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结业学生两年内可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每年限一次),考试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后因故退学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写实性学习证明。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审核查验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一经查实,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4月20日


附件1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

编号:

姓名


学号


性别


入学时间


培养方式

 


所在系


异动前

所在班级


异动后

所在班级


异动前

专业名称


异动后

专业名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学籍变动方式

(请在后面空格内打“√”)

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学籍


转学


休学


复学


借读


退学


转专业


其他


变动附件

目录

本人签      日期:           

家长意见

 

 

 

 

 

与学生关系:父亲£  母亲£  其他监护人£   签字:          日期:       

 

辅导员

(班主任)

意见

 

日期:       

院系

分管领导

意见

              

 院系公章:

日期:          

教务处 

意见

签字:

教务处公章:          

日期:         

分管

学校领导

意见

 

 

签字:

 

日期:         

注:1. 表一式两份,审批通过后,由院系教学科通过学校教务系统进行填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2.学生申请学籍异动,学生和家长必须签字并按手印学生家长需在“家意见“栏签署意见本人已知晓**同学因**申请退学(休学、保留学籍......);如家长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学生班主任需和学生家长联系落实,并在“家长签字”栏注明和家长沟通情况并签字(退学必须由家长签字)

3.院系分管领导意见”需签署“同并盖章后方可到教务办理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