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6-03-13 来源: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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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科研积极性,增强科研活力,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山东省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包括《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条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

1.国家、省部委科研相关主管部门科研课题经费;

2.各级科学基金下达的科研基金课题资助费;

3.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横向科研经费;

4.科技成果转让、推广、技术咨询等提留的专项费;

5.其它渠道争取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配套与分配

1.各类项目经费按下列比例进行配套

1)国家级和省级科研经费按照1:1配套

2)市级项目资助金额按照下表进行配套。

资助项目类别

资助类别

资助金额(元)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

重点资助

2000

一般资助

1000

人文社科类重点研究项目

重点资助

2000

一般资助

1000

科技类重点研究项目

重点资助

2000

一般资助

1000

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

重点资助

2000

一般资助

1000

学生工作研究专项课题辅导员专项

重点资助

2000

一般资助

1000

大学生创新项目课题

重点资助

2000

2.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分配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管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研究经费等进行分配。

    1)项目管理费:学校暂不收取。

2)项目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发放对象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项目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列支。

3专家咨询费:可单独列支,且不得支付给项目研究和管理相关人员。

4)项目间接费:为补偿学校公共成本和科研绩效激励,不直接用于课题研究开支,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的30%,且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5)项目研究经费:不得低于项目经费的50%。

第四条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开支,主要包括:

1.课题开展研究必要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和工具费、包装运输费、安装费及使用费;

2.课题开展研究过程中的调研费、差旅费及邮电费;

3.课题开展研究需要的技术资料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等;

4.课题开展研究的化验、加工、计算等费用;

5.课题开展研究所必需的测试、分析、上机、加工、设计费; 

6.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参加的国内学术会议费、自行举行的小型会议费;

7.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项目的实验等协作费;

8.发表课题论文版面费及出版研究成果、专著等出版费用;

9.科研课题鉴定(评定)、专利申请,专利年费等必要的费用;

10.经批准的其它专项费用

11.与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制度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制度为准

12.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基本建设、购置交通工具、家具、家用电器、行政办公设备等。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使用应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及科研处的监督、检查。

2.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按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比例分配课题经费,针对项目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本着节约的原则,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使用过程中要精打细算,加强管理,防止经费超支。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中若出现违纪现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物资,其产权归学校所有。仪器设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到物资设备管理部门报增,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和使用。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须到图书馆登记入账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使用。

4.所有计划项目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受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经费支出明细表,一式两份送科研处。

5.项目结束后,课题组要详细填写“科研经费开支明细表”,对经费开支情况分类统计,核实无误后送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6.对违反合同的项目,学校收回剩余部分经费,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项目,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奖励,不得享受我校各种科研资助经费。

7.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凡我校教职工承担的所有纵向、横向课题的科研经费不允许在财务处以外任何部门存放,严禁以各种名目转移经费、谋取私利。对课题外挂、经费转移、弄虚作假的,学校一律不承认其科研成果,并视情节轻重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评优评先、追究责任等方面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处罚。

8.项目完成后,纵向课题剩余经费按计划下达部门的要求处理。计划下达部门无规定的,剩余经费学校留取用于原项目后续研发或按照国家及省最新文件规定执行。对于横向课题,横向委托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和提取报酬,合同无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支出

9.放宽公务卡结算限制。我校教职工承担的纵向和横向课题经费,只要符合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要求,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有相关依据凭证即可报销,不受公务卡结算限制。

10.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可自行采购,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团队自行采购,并报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使用申请表

2.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开支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