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2026年)

日期:2026-09-04 来源: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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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实训、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包括实验实训教室、准备室、试剂室、药品库、材料仓库和其他附属用房等。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 设立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实训工作及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服务处、安全保卫处、信息网络中心、实训管理中心、各院系等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方面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主要负责收发、审核处理有关实验实训室安全文件;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及时把实验实训室安全议题列入校长办公室或党委会研究。

(二)人事处:主要负责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机构的核岗定编,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人员。

(三)教务处: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必修环节。

(四)财务处: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常规工作需要安排经费预算,有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尤其是用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负责实验实训设备的账目管理。

(五)安全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实训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和协助做好实验实训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后勤处:负责实验实训室的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协助做好实验实训场所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实训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七)学生处:负责在学生德育工作中强化学生实验实训室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教育、监督和协作等多维度措施,保障学生安全,维护教学秩序。发生安全事故时,协助学校做好现场处置,配合调查原因,并做好学生心理疏导。

(八)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九)信息网络中心及各院系:负责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部门师生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校内其他各职能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做好与实验实训室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等教学单位具体责任

各院系等教学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具体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责任体系,各院系负责人是本院(系)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各院系分管实验实训工作的负责人是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各院系负责人、院系分管实验实训工作的负责人和院系实验实训管理员等共同组成,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职责,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组织与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计划,督促落实本部门各类实验实训室具体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档案。

(三)做好管辖内的实验实训室(楼)基础设施、消防、安防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运行和维护。

(四)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组织、协调、配合各项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与评估,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五)组织开展专业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结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

第六条 各院系等教学单位分管实验实训工作负责人具体责任

各院系等教学单位分管实验实训工作的负责人是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负责各院系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工作。

(一)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实训室个人防护、消防、卫生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实验实训室功能介绍(包括实验实训室名称、主要设备功能、适用专业、年级、课程、项目等)、操作规程、设备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实训室安全规范运行。

(二)加强实验实训室环境安全管理。实验实训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规范;废旧物品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与实验实训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保持实验实训室卫生干净整洁。严格做到“三查、四防、五关”(查电路、查仪器设备;防潮、防火、防爆、防盗;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三)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人防技防结合,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四)实验实训任课教师为实验实训期间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实训教学过程安全、设备运行安全,并第一时间处理安全突发状况。

(五)院系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在所辖实验实训室设备有更新变化时,须依据《实验实训室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中要求对实训室重新进行安全分级评估,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学校要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师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各种预案演练等活动,引导师生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安全开展实验,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二)各院系等教学单位要结合专业特点和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要求,对师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实验实训任课教师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学校每年开展面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要存档记录。

第八条 建立安全应急制度

学校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通过学校媒体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

各院系等教学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响应及时。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实验实训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要根据安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各院系等教学单位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进行有效记录。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对全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实训活动。

第十条 各院系等教学单位应加强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

各院系等教学单位要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做到安全检查常规化、规范化、制度化,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要建立检查活动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院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存档备查。

(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前、每学期开学初及放假前必须对实验实训室进行全面检查。

(二)各院系等教学单位至少每月一次对实验实训室进行安全与卫生检查,检查应全覆盖、不留死角,检查后做好记录并留存档案。

(三)各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两周开展一次自查,记录检查情况并留存档案。

(四)各院系等教学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实验实训室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实训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实训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实训室重大危险源辨识、教育和处置情况;

(五)实验实训室(楼)水电等基础设施设备、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及有效情况;

(六)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无理由而未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或者明知有安全隐患而多次违规操作、拒不整改的实验实训室或个人,学校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实训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四条 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各院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针对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对于需要学校和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交报告协调解决。存在隐患在未得到妥善解决前,实验实训室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考核与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考核与处置

(一)工作领导小组将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

(二) 实验实训室发生安全事故,各院系等教学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党政负责人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不得延误。院系要配合调查和处理,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提交事故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并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学校要在 1 小时内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抄报教育部。

第六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安全工作奖惩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奖惩

(一)学校对在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部门,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应进行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各院系等教学单位根据学校规定和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安全奖罚措施,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给予奖励或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院系等教学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切实做好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4年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 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三条 本办法对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原则、管理要求等作出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实验实训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各院系为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实训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实训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学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备案。各院系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六条 各院系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应按照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实训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实训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实训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实训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实训室安全等级。实验实训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实训室。等级划分参考《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实训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实训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实训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学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学校实验实训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可参考《学校实验实训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实训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实训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实训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实训室分级分类结果,学校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监管,保障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投入。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院系等实验实训室各级责任机构要定期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实训室中进行实验实训活动。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实训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要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各院系要进行审查、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表

附件2.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附件3.学校实验实训室分类参照表

附件1

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表

安全级别

参考分级依据

Ⅰ级/红色级实验实训室(重大风险实验实训室)

实验实训室以下情况之一的:

(1) 实验(实训)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

(2) 使用剧毒化学品;

(3) 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4) 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大于50kg或50L;

(5) 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6瓶;

(6) 生物安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实训室;

(7) 使用I、II类射线设备;

(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材料;

(9) 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

(10) 使用超高压等第三类压力容器;

(11) 使用强磁、强电设备;

(12) 使用4、3R、3B类激光设备;

(13) 使用富氧涉爆实验实训室自制设备;

按照《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达到100分的实验实训室

Ⅱ级/橙色级实验实训室(高风险实验实训室)

实验实训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 存储第二类精神药品;

(2) 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kg或20~50L;

(3) 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3~6(不含)瓶;

(4) 生物安全BSL-2、ABSL-2实验实训室;

(5)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按照《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75, 100)范围的实验实训室

Ⅲ级/黄色级实验实训室(中风险实验实训室)

实验实训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 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2) 生物安全BSL-1、ABSL-1实验实训室;

(3) 基础设备老化;

按照《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25, 75)范围的实验实训室

Ⅳ级/蓝色级实验实训室(低风险实验实训室)

实验实训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 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实训室;

(2) 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实训室;

按照《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0, 25)范围的实验实训室

注:1.实验实训室分级先按表中各级实验实训室所对应的参考情况划分,无所列情况的,按《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2.对于既有本表所列参考情况,又有《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所列危险源的,取两者较高者所对应的实验实训室等级。

附件2

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每项计分

风险源

25分

(1)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在5~20kg或5~20L;

(2)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50~100kg或50~100L;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2瓶;

(4)使用III类射线设备的数量≥2台;

(5)使用简单压力容器的数量≥3台;

(6)实验实训室使用危险机加工装置的数量≥3台;

(7)实验实训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6台;

(8)实验实训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100 L或kg;

10分

(1) 使用超过人体安全电压(36V)的实验;

(2) 涉及合成放热实验;

(3) 涉及压力实验;

(4) 产生易燃气体的实验;

(5) 涉及持续加热实验;

(6) 使用一般实验实训室自制设备;

(7) 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5kg或5L;

(8) 实验实训室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50kg或50L;

(9) 存储有毒、易燃气体1瓶;

(10) 存储或使用有活性的病原微生物,对人或其他动物感染性较弱,或感染后易治愈;

(11) 使用简单压力容器1~2台;

(12) 使用III类射线设备1台;

(13) 使用危险机加工装置1~2台;

(14) 使用一般机加工装置的数量≥5台;

(15) 实验实训室一般用电设备负载≥80%设计负载;

(16) 使用2、2M、1、1M类激光设备的数量≥3台;

(17) 实验实训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0~100 L或kg;

(18) 实验实训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3~5台;

(19) 实验实训室使用每1台明火设备;

5分

(1) 存储普通气体1~4瓶;

(2) 使用一般机加工装置1~4台;

(3) 使用2、2M、1、1M类激光设备1~2台;

(4) 实验实训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20 L或kg;

(5) 实验实训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1~2台;

(6)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防爆冰箱或经防爆改造冰箱数量每1台;

(7) 实验实训室使用每1台快捷电热设备;

注:

1.表中所称实验实训室房间均以面积为50m2计,其他面积可按比例调整评价内容;

2.表中符合任1种情况计相应分数,符合多种情况,分数累加计算,最高100分;

3.实验实训室自制设备,是指由使用人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安装的,并以其为载体进行实验活动的非标设备;对标准设备进行改造也参照自制设备进行管理。

附件3

学校实验实训室分类表

序号

实验实训室分类

分类参照依据

1

化学类实验实训室

包括从事化学、药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较多涉及化学试剂或化学反应的实验实训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2

生物类实验实训室

包括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生物和医学专业中较多涉及病毒、细菌、真菌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实训室。这类实验实训室中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危险源,它们的释放、扩散可能会污染实验实训室内外环境的空气、水、物体表面或感染人体。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实训室应进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

3

辐射类实验实训室

包括物理、核科学与技术、医学、生物、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实训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产生的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内外照射伤害,也可能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存放或使用核材料的实验实训室还存在核安全风险

4

机电类实验实训室

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物理、电气工程、激光工程和人工智能等专业方向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实训室,以及大型机房等。这类实验实训室的主要危险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因素

5

其他类实验实训室

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实训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消防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