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空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6-06-05 来源: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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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空调设备使用与管理,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行,严格落实节能降耗工作要求,规范教学、办公及校园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21年修正)、《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2017年修订)、《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566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校所有已安装空调的室内场所,覆盖全体在校师生及所有驻校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校空调设备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管控、分区属地、专人落实的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后勤处为全校空调设备归口总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完善空调设备台账,统筹开展日常维护保养、能耗动态监管、安全隐患排查、违规行为核查及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空调用电费用核算、收缴、退费及资金规范化管理,管理全校缴费公示平台,定期公开校园空调用电量、扣费明细等相关数据。

第六条全校空调实行分区属地管理,各使用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须明确每台空调具体管理人,常态化开展日常巡查督查。各区域管理权责划分如下:

1.学生公寓空调:由学生处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设备爱护、安全节能宣传教育,协调处置空调使用引发的学生矛盾纠纷,压实学生公寓属地管理责任。

2.教职工公寓空调:由工会负责管理;

3.合堂教室空调: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4.普通教室空调:由各系院部负责管理;

5.实训场所空调:由实训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6.办公楼会议室空调: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

7.各部门系(院部)办公室空调:由所属单位负责管理;

8.其他公共场所空调:按照权属及使用职能归口对应部门管理。

第三章 使用规范

第七条严格执行空调启停标准与温度管控规定,厉行勤俭节约、节能降耗,规范使用标准如下:

1.夏季制冷:室外温度达到30℃及以上方可开启空调,设定温度不得低于26℃

2.冬季制热:原则上禁止开启空调制热功能;

3.春秋过渡季:全面禁止开启空调,优先采用开窗通风方式改善室内环境。

第八条坚持按需依规使用空调,严格落实“人走机停”要求;空调运行期间须关闭门窗,严禁开窗开门运行、无人空转空耗等浪费行为。

第九条公共区域严禁私开空调用于非公务用途。

第十条重大会议、统一考试、大型校园活动等特殊场景,未达常规开启标准确需使用空调的,使用单位须提前向后勤处报备审批,获批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空调实行单间独立计量管理,分体式空调以电表实际计数为依据,中央空调系统按楼层主机总耗电量与各公寓内机使用电量比例结算每月用电量【公寓用电量=1+楼层主机总电量÷楼层室内机总用电量 )×单个公寓用电量】。遵循“自愿使用、费用自理、先充后用、欠费停机”的管理模式,自助充值退费。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空调采用预付费计费模式,电价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同期标准(0.55/度)。分体式空调余额不足10元启动欠费预警,中央空调余额不足100元须及时充值。财务处每月15日前公示上月各学生公寓用电量及扣费情况,每学期末公示学期整体能耗及费用明细。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空调电费由本公寓全体成员自行协商分摊、自行结算。

第五章 故障报修

第十四条空调设备出现故障、异响、异常停机等问题时,使用人员须通过学校后勤智慧平台或官方指定维修渠道规范报修,由后勤处统一派单、专业人员维修。严禁个人私自拆卸、处置故障设备。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严禁遮挡空调出风口、在设备周边堆放杂物、覆盖室外机组、依托空调设备晾晒衣物。设备运行期间若出现异响、漏水、跳闸、停机等异常情况,须立即停机并依规报修。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私自拆装、改装、移位、维修空调设备及控电系统;严禁私拉乱接用电线路、私接外接电器、损毁电表及配套用电设施。

第七章 违规处置

第十七条本办法明确的空调使用违规行为包括:未达温度标准私自开机、无人值守空开空调、未按规定设置温度、开窗开门运行空调、私自改造用电线路、偷电窃电、人为损坏空调设备及配套设施等行为。

第十八条针对各类空调使用违规行为,实行分级分类处置:

1.情节轻微者,予以口头警告、现场批评教育;

2.情节较重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责令当事人全额赔偿设备损坏及能耗损失;

3.情节严重、造成校园不良影响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学生纳入综合素质评价负面清单,教职工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负面清单,依规追究责任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山东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学校空调管理使用登记表。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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