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
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院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在规定的报到日期之前提出延期入学书面申请。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因应征入伍或身心健康状况等无法到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
以按照《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因伤、因病、参军入伍等原因可申请办理休学与复学,具体按照《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二条 学院积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依法采
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按照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申请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应接受学院的纪律处分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学院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推荐参与上级表彰和奖励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元形式。针对学生表彰奖励、国家奖学金推荐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准则,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选拔申报、审核评议、公示监督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相应处分。具体按照《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处分期内,认错态度诚恳,积极改正错误,综合素质表现良好,无新的违纪行为,可按程序申请解除处分。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其他学制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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