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MB2854931Y/2026-91563 成文日期: 2026-07-15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社会建设

第145550号:“关于规范孤独症儿童康复治疗行业管理的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6-07-15      来源: 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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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永委员:

提出的规范孤独症儿童康复治疗行业管理的提案收悉复如下:

一、加强日常动态监管

市医保局与残联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结合残联推送的孤独症儿童认定信息,定期将医保结算人员与残联认定人员进行比对无残联认定信息但进行相关医保结算的医疗费用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开展核查,发现违规的,立即处理追回医保基金。近年来,我局积极探索“生物识别”监管模式,推广在康复机构诊疗科室出入口安装人脸识别或指静脉远程识别设备,患儿每次康复治疗前后进行签到打卡。通过生物识别,既落实了实名就医相关规定,又能客观记录实际康复时长和次数,杜绝“虚假治疗”、“缩减服务”等违规问题。同时,我局定期对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康复治疗费用开展运行监测,根据基金收支情况、监测结果发布预警提醒以及适时调整相关政策。

各级医保部门定期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等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追回并处罚,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违规机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机构,采取中止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措施。

二、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目前我市已明确目录及保障标准。根据《关于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医疗康复全额保障的通知》(烟医保发〔2019〕28号)要求,医疗康复是指定点医疗康复机构针对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的康复训练及必要治疗。医疗康复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评估,包含运动功能、语音、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的评估;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肢体综合训练、认知训练等;鲁人社发〔2016〕24号文件中适合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医疗康复项目,必要的药物、检验检查等费用。对参加居民医保的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医疗康复全额保障。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且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本市户籍未满17周岁(含17周岁)的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以下简称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个人或监护人提出医疗康复申请,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且评估有康复指征的,纳入医疗康复保障范围。

0—6岁(含)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门诊(日间病房)康复、住院康复的日(床日)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按照120元、140元标准承担。7—17岁(含)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门诊(日间病房)康复、住院康复的日(床日)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按照90元、110元标准承担。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医疗康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期按每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不超过一个训练周期270天计算。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吸纳您的建议,持续完善政策举措,立足自身职能,持续深化与残联、卫健等部门的协同联动,进一步规范孤独症儿童康复治疗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家庭负担。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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