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芝罘区大队关于启用10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示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三条,结合烟台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芝罘区大队决定在辖区部分道路启用10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具体地址为:
抓拍地域范围及抓拍违法行为
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以上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将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芝罘区大队
2025年3月3日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山区大队关于启用5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示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创建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对以下5个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进行公示。
抓拍地域范围及抓拍违法行为
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以上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将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山区大队
2026年3月3日
关于启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示
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拟在辖区内启用一批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逆向行驶、违法变换车道、违规停车、驾驶员不系安全带、驾车使用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进行抓拍。
现对以下设备予以公示,自2026年4月1日起,将对有关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管理,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3月2日
附件:
启用固定式交通技术设备公示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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