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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061H/2025-03004 成文日期: 2025-09-19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 《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

日期:2025-09-19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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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2年6月,我局印发《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烟市监字〔2022〕102号,以下简称《办法》),2025年6月30日届满到期。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修改要求,今年6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部分区市、重点企业、行业协会代表进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经评估,原《办法》的实施对培育知识产权强企作用显著,因此在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烟台市推进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烟政办字〔2025〕34号)后,根据知识产权发展新要求和烟台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对《办法》进行修订发布。

二、主要内容

(一)管理范围

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均按此办法进行管理,其中管理工作包括“烟台市知识产权培育企业备案”和“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两个阶段。

(二)组织保障

对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管理按照“自愿申报、 梯度培育、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原则进行。其中: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市级知识产权培育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对以上企业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指导等。

2.各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烟台市知识产权培育企业的备案审核工作,负责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推荐、年度审核等工作。

(三)烟台市知识产权培育企业管理要求

1.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培育备案。

2.区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报市局备案。

(四)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要求

1.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优势认定。

2.区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并择优推荐。

3.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优势企业名单。按程序认定“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

4.区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对优势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情况报市局备案。

(五)支持与保障措施

1.对新认定的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奖励。

2.优先推荐知识产权奖励或项目。

3.提供相关咨询指导,组织业务培训。

(六)附则

原“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统一更名为“烟台市知识产权培育企业”,其申报优势企业按本办法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5日。

三、新旧办法差异

对比2022年《办法》,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修改:

一是明确市、区市两级职责分工。市局负责组织申报、优势认定、备案管理,区市局负责培育备案、优势推荐和年度审核,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强企梯次培育管理体系。

二是将培育企业备案标准条件中“拥有有效专利5件以上”改为“在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放宽了备案条件,鼓励更多企业参与优势企业培育。在优势认定条件中增加了战新产业发明创造和转化效益要求,更贴近国家知识产权工作导向。

三是创新制定“稳定与灵活”相结合的优势企业评价体系。其中,固定指标80分,保证了认定体系的稳定性;动态指标20分,灵活适配不同年度具体重点和考核目标。

四是较原办法建立了动态管理机制,对不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取消相应资格,形成了优势企业闭环管理,提升了服务监管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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