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改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市监字〔2025〕173号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分局),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
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烟台市推进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烟政办字〔2025〕34号)《烟台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烟市监字〔2025〕147号),进一步规范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通过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在全市同行业中知识产权工作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梯度培育、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原则,重在培育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四条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工作包括“烟台市知识产权培育企业备案”和“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烟台市知识产权培育企业的组织
申报和备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组织申报、认定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各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烟台市知识产权培育企业的备案审核工作,负责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推荐、年度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烟台市知识产权培育企业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且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有专门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有稳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三)有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贯穿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经营全过程;
(四)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基础。拥有自主申请并授权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或公开的在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
第七条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备案的烟台市知识产权培育企业;
(二)具有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且专职人员在3人(含)以上;
(三)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近两年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满足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实施的需要;
(四)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近两年自主申请并公开的国内发明专利6件以上或年均增长超过20%,其中IPC分类号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的比例不低于40%。
(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企业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或专利应用产生效益500万元以上;或通过专利转让、许可等方式累计收入1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当年度工作安排以及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评价标准。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标准总计100分,分为固定指标和动态指标两部分;其中动态指标20分,根据当年度国家、省、市重点工作任务具体设置。
第九条烟台市知识产权培育企业备案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根据当年度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所在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烟台市知识产权培育企业备案。
第十条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根据当年度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所在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推荐,每个区市每年推荐不超过3家;
(三)市市场监管局对各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标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认定优势企业名单;
(四)市市场监管局在官方网站将拟认定优势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认定为“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和认定:
(一)逾期未申报的;
(二)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不补正的;
(三)近两年存在故意侵权、重复侵权、侵犯商业秘密或假冒知识产权行为的;存在恶意商标注册或较多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四)公共信用报告中有近两年违法违规记录的;
(五)不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申报的。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进行申报的,取消其三年内各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或奖励的申报资格,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参与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各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当年度通知要求,对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情况报市局备案。年度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运行基本情况、公共信用情况、近三年知识产权创造情况等。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按要求参加年度审核,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年度审核不合格,相应“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失效:
(一)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审核材料的;
(二)近三年没有新的专利申请、授权或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的;
(三)发生知识产权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八条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在当年度审核时向所在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经审核确认后,保留原资格。
第十九条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破产、解散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应在当年度审核时向所在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经审核确认,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企业吸收合并其他企业或重组,仍然满足原资格条件的,维持原资格;不再满足条件的,原资格失效;
(二)企业破产、解散、与其他企业合并或重组且不再以原单位名义继续经营的,终止原资格;
(三)发生其他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参照第一、二项原则处理。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条对新认定的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根据当年度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安排,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累计最高10万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知识产权奖励或项目。
第二十二条支持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知识产权创造布局、转化运用、信息利用、纠纷处理、风险防范等方面咨询指导,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2024年及以前入库培育的“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改称为“烟台市知识产权培育企业”,申报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5日。
附件: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评价标准
附件
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及权重 | 二级指标 | 考察要点及评分标准 | 权重 |
知识产权创造(30分) | 创造导向 | 1.自主申请并获得授权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情况(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指主分类号符合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对应分类号的发明专利)。申报当年度,每获得1件相关领域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得1分,最高得10分。 | 10 |
2.自主申请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情况。每拥有1件得0.5分,最高得5分。 | 5 | ||
3.其他知识产权创造情况。申报当年度,每有1件商标注册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得1分,最高3分。 | 3 | ||
创造质量 | 4.自主申请并获得授权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明占比情况。申报当年度,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授权国内发明专利占当年度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总量比重高于60%得5分,每低2个百分点得分减0.5分(不足2个百分点按照2个百分点计算),低于40%不得分。 | 5 | |
5.维持时间较长发明专利情况。每拥有1件自主申请并维持10年以上国内发明专利得1分,最高5分。 | 5 | ||
6.获得专利奖励情况。申报当年度及前一年度,每有1件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得2分,每有1件专利获得山东新质生产力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大赛奖励、烟台市优质高价值发明专利得1分,最高2分。 | 2 | ||
知识产权运用(20分) | 专利产业化 | 7.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烟台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情况。申报当年度,每通过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1件高校院所发明专利得0.5分,最高10分。 | 10 |
产品培育 | 8.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情况。申报当年度,每有1件产品在国家平台备案或完成已备案产品信息更新得1分,获得认定1件得2分,最高5分。 | 5 | |
机制建设 | 9.参与专利运用机制建设情况。申报当年度及前一年度,积极参与各级各类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产业联盟或专利池建设,并开展专利转化得5分。 | 5 | |
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20分) | 管理体系 | 10.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情况。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认证或《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评价并持续运行得10分。 | 10 |
11.企业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和奖励机制建立情况。建立相关制度得3分。 | 3 | ||
人才培养 | 12.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每有1人获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分别得1分、2分、3分,最高3分。 | 3 | |
13.专利代理人才培养情况。每有1人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得1分,最高2分。 | 2 | ||
预警机制 | 14.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机制建立情况。建立得2分。 | 2 | |
亮点工作(10分) | 创新亮点 | 15.申报当年度及前一年度,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创造、运用、保护等方面有可以推广复制的特色工作,最高得10分。 | 10 |
扣分事项 | 非正常申请 | 16.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申报当年度及前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申请行为,每有1件扣5分。 | |
发明流失 | 17.发明专利流失情况。申报当年度及前一年度,有维持7年及以上发明专利流失的,每失效1件扣5分。 | ||
纳税情况 | 18.纳税情况。申报当年度,纳税额为0,不予认定。 | ||
动态指标(20分) | 根据申报当年度国家、省、市重点工作任务具体设置。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