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0年8月,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我局编制了《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该文件颁布实施以来,市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文件施行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已修订,同时我局的权责清单也有调整,亟需对原文件内容进行修改,确保不与上位法冲突,以及内容的规范、合法。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烟台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等。
三、主要内容
修该过程中,研究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司法厅和烟台市发布的清单,根据市场监管各领域常用法律法规50余部,整合原清单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两部分内容,修改后的《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整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合并原《清单》12项、修改34项、删除7项、新增52项,由原有的76项修订为97项。
其中变动较大的,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整合原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备案、营业执照放置事项,同时删除按原有法律需备案、登记但现无需进行的项目;二是根据新兴业态发展,充实了广告监管领域的免罚事项;三是依据国家局清单,充实了食品领域的免罚事项;四是因法律法规修改,对法律依据的调整。
四、实施时间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为2025年8月22日,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同时,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次实施不再标注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