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改《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烟市监字〔2025〕156号
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科室,综合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深入推行服务型执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烟市监规字〔2020〕3 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对清单进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文本予以印发,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不再标注有效期,登记号为YTCR-2025-0330002。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
附件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5年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应同时具备: 1.从事经营活动时间 ≤30 日;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三条 |
2 |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3 | 市场主体有应备案事项,未依法办理备案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七条 |
4 | 市场主体未依法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5 | 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6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7 |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8 | 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 应同时具备: 1.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9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
10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11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2 |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13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应同时具备: 1.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14 | 食品生产者未遵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15 | 食品生产企业未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16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法定追溯食用农产品、重点整治食用农产品除外)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17 |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 | 应同时具备: 1.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18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
19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 |
20 |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21 |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
22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23 |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
24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 |
25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 |
26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 应同时具备: 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27 | 食品销售者销售混有异物的预包装食品 | 应同时具备: 1.食品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混有异物; 3.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4.初次违法; 5.及时改正; 6.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
28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应同时具备: 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售出; 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29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应同时具备: 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
30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 应同时具备: 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31 |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32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33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34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35 |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
36 |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37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 应同时具备: 1.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38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 | 应同时具备: 1.产品实物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39 |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 | 应同时具备: 1.产品实物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40 | 无需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
41 | 市场主体未按时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在法定年报截止日后3个月内补报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42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明码标价不规范,但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且非主观故意;未能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但有证据证明因厂家对产品产地、规格等内容进行调整后未及时发现并进行调整;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的位置不够醒目;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 |
43 |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
44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45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46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条 |
47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报送有关信息 | 应同时具备: 1.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条 |
48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
49 |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50 | 广告未依法显著、清晰表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 | 应同时具备: 1.涉案广告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五十九条 |
51 | 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用语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广告是广告主在其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网店发布;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
52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用语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广告内容中有关等级的表述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产品分级用语,或者有关荣誉的表述是依据国家规定评定的奖项或者荣誉称号; 3.内容客观、真实; 4.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
53 | 广告引证内容不够准确,或者未标明出处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引证内容有出处,且真实、准确;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
54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对广告主的处罚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专利真实有效;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55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
56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 应同时具备: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
57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
58 | 酒类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 | 应同时具备: 1.涉案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59 | 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 | 应同时具备: 1.推荐、证明内容属实; 2.涉案广告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 3.首次被发现; 4.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
60 | 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 应同时具备: 1.涉案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
61 | 房地产广告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内容的 | 应同时具备: 1.涉案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
62 |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相关事项 | 应同时具备: 1.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 2.没有违法所得; 3.首次被发现; 4.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
63 |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没有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
64 |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 | 应同时具备: 1.不存在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实体性条款的内容;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五十八条 |
65 | 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 | 应同时具备: 1.内容真实准确,不涉嫌夸大、虚假宣传;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
66 |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应同时具备: 1.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
67 | 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 应同时具备: 1.不存在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实体性条款的内容;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68 |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的;或者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 应同时具备: 1.不存在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实体性条款的内容;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69 |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 应同时具备: 1.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
70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应同时具备: 1.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作为企业名称,但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八条 |
71 |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五)项情形;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72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应同时具备: 1.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
73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应同时具备: 1.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74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被委托企业已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75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1.《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76 |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5.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
77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的;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78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79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不包括餐饮环节; 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 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80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
81 | 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规定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82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 应同时具备: 1.未实际销售;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五条 |
83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 |
84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 应同时具备: 1.违法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
85 | 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 | 应同时具备: 1.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 3.没有违法所得。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86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应同时具备: 1.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
87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保存 | 应同时具备: 1.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88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应同时具备: 1.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条 |
89 |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五条2.《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
90 |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5.《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91 |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
92 |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
93 | 化妆品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
94 |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被发现;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
95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违法;2.使用非法计量器具少于15台或使用时间少于15日;3.没有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96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违法;2.使用时间在15日以内;3.没有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
97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 应同时具备: 1.首次违法;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2.没有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 |
1.本清单第26、28、29、30、75-82项,不适用于:①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25年6月27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将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清单第70项法定依据在修订版本生效后,将由现第六条、第十八条调整为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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