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5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的种类,根据资金来源分为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社会力量奖学金三大类。
政府奖学金是指由中央政府和山东省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
学校奖学金是指学校从事业收入足额提取专项经费设立的奖学金项目,包括学校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优秀退役士兵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第二章 政府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成绩要求:
1.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2.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6000元和5000元。评审比例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指标。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通过学校的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成绩要求:
1.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 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放宽至前50%(含50%)。
3.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范围内进行排名。
4.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或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
(2)民族为少数民族。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但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学校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奖励的对象为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学校奖学金分别为学校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1500元、1000元和500元,评定比例分别为同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2%、3%和5%,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系符合评选要求的在校学生比率统筹分配指标。获得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年度内不再参与学校奖学金评选。
申请学校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突出。
申请学校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一)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同级同专业前10%以内,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一等奖学金。
(二)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同级同专业前15%以内,平均成绩8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二等奖学金。
(三)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同级同专业前25%以内,平均成绩75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三等奖学金。
第十条 优秀退役士兵奖学金
优秀退役士兵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就读期间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表现突出的退役复学学生。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退役复学人数的30%。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
申请优秀退役士兵标兵的具体条件:
(一)应征入伍前取得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考录取后保留入学资格)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及以上荣誉称号的。
优秀退役士兵奖学金等项目由各系推荐,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报校党委批准后发放。
备注: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者,取消所有奖学金申报资格;在各种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诋毁学校声誉者,取消所有奖学金申报资格。
第四章 社会奖学金
第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设奖单位其他条件的学生。
第十二条 社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评审比例和申请条件,在充分尊重捐资单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捐资方和学校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制定的章程,由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发放。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奖学金的评审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系成立相应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审一般按照“宣传动员、个人申请、班级(学生组织)推荐、各系初评、学校审核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学校根据评审工作要求,每年10月前后印发通知,将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启动年度评审工作。
(二)各系根据学校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评选办法,公布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学生的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组织学生办理申请手续;
(三)学生对照评审条件,按学年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段学校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四)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委会负责,对照评审标准确定初步候选人名单,经确认无异议后,通过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出具推荐意见并向系里推荐;
(五)各系对照评审标准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出具评审意见并报学生处。
(六)学生处对照评审标准条件和比例进行审查,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文公布,并颁发奖学金和证书。
社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根据设立的奖项和设奖单位(个人)要求,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必须严格评审条件、严守评审纪律、严明评审程序、严密检查监督、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不得擅自调整标准额度,不得擅自增减名额,不得以班费等名义挤占、截留和挪用奖学金。若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学校通报批评,并取消所在单位(个人)年度所有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公布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申请条件,各系组织学生办理。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系提交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受理有关举报线索和学生申诉。
第十八条 各类奖学金按学年评审发放,一般不重复发放。
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两项及以上学校奖学金。但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或学校助学金,因同一事项获得校内其他物质奖励的,申请奖学金时,只授予荣誉称号,不再发放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生获奖学金后,应当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凡获评后因违反纪律受到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的,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奖学生获奖信息汇总制表,提交财务,由财务处统一将奖学金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内,学生处给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段学校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上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一份各系留存,一份装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各系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评审工作。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任组员,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定,审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各类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定的组织、部署、监督、审核、协调等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校各类奖学金的评审意见。由学生处负责人为组长、成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学生代表组成,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立若干评审工作小组;
各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各系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学校发放部署的文件要求,负责各系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评定的组织、部署、监督、审核等有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5.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段学校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