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烟台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将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纳入其中。2024年,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规范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主检活动的医师的管理工作。
为提升全市职业病诊断医师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保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在征求全市相关机构和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市卫生健康委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考核原则。明确考核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二)考核组织实施。市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质量控制中心(烟台市职业病医院)作为考核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三)考核对象和范围。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烟台市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且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在该机构连续执业时间不少于1年的所有职业病诊断医师均为考核对象。考核范围为医师的职业道德状况、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四)考核程序。规定考核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按照工作量和工作质量并重的要求,三类情况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考核。
(五)考核内容和方式。职业道德状况考核为一票否决制;专业能力考核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占考核结论权重的70%;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的考核,占考核结论权重的30%。
(六)考核结果运用。限制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从事职业病诊断及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相关工作。
三、有效期限
文件有效期自2025年4月5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