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烟台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卫监督〔2025〕1号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市职业病医院: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 《烟台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烟台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为提升全市职业病诊断医师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保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考核工作。
二、考核组织实施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市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烟台市职业病医院)作为考核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年11月底前完成满考核周期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和范围
(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并从事职业病诊断和/或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烟台市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且在一个考核周期(3年)内,在该机构连续执业时间不少于1年的所有医师均为考核对象。
(二)考核范围:医师的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等。
四、考核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于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职业病诊断医师。
1.执业医师证注册范围为职业病专业且从事职业病诊断12年以上,一个考核周期内经职业病鉴定否定诊断结论的病例在5例以下;
2.执业医师证注册范围为其他专业且从事职业病诊断12年以上,一个考核周期内诊断职业病病例30例以上,经职业病鉴定否定诊断结论的病例在3例以下;
3.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12年以上,一个考核周期内签署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300份以上,经省级和市级质控职业健康检查结论没有错误。
由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通过后,视为定期考核通过。
(二)一般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部分要求进行考核。
五、考核内容和方式
(一)职业道德状况考核。
内容:主要考核职业病诊断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方式:一票否决制。由所在区市卫健部门提供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情况,考核机构复核。
(二)专业能力考核。
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职业卫生基础知识、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案例分析、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和相关的实践技能。占考核结论权重的70%。
方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
1.理论考核:登陆培训考核系统(网址:http://zywsdc.502cloud.com:11003),按照类别要求,进入相关模块内容完成培训,“参加培训”观看全部视频,完成相应的“测试练习”,“参加考试”进行考试。完成上述内容,考试通过,方为理论考核合格。权重为40%。
2.实践技能考核:每年举办一次,青岛、烟台、潍坊和威海4地市联合搭建题库考核,考核结果互认。权重为20%。
3.每个考核周期内参加市级及以上与职业病诊断和健康监护相关的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获得不少于10分(每个诊断类别,市级2分/次,省级4分/次,国家级5分/次)。权重为10%。
(三)工作业绩考核。
内容:主要包括对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的考核,占考核结论权重的30%。
方式:工作量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为满分,按照平均水平以下90%、80%、70%依次递减,权重为10%;工作质量考核以国家、省、市三级工作质控结果为主要依据,权重为20%。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经过考核或评定,60分以上为合格/通过,不足60分为不合格/不通过。
(二)考核结果申诉复核。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三)考核机构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本人考核记录本。职业病诊断医师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者,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其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并补考合格前,不得允许其从事职业病诊断及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相关工作。
本办法自2025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