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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5-00694 成文日期: 2025-02-17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5-02-17      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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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育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实施《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办学质量不断提升,办学特色更加鲜明,对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教育需求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教育的公平、公正。鉴于上述情况,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切实保障学生和家庭合法权益,引导规范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从落实收费项目清单制度、明确定价权限、收费标准核定程序、加强成本调查监审、规范收费行为、强化部门协同监管等9个方面,对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对我市民办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并建立收费项目清单制度,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一级收费项目4项。服务性收费要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属于代收代付费用,严禁学校通过任何形式获取任何收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通知》明确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不含纳入我市市场化改革试点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全覆盖管理,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须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执行,确保价格政策制定科学规范。

《通知》要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调价民办中小学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或严格成本调查等程序后,按照合法性、公平性、公益性原则,统筹考虑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生和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上限。新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可由学校制定学费、住宿费试行标准,试行期不超过2个学年。

《通知》要求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收费进行成本调查和监审,引导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回归合理成本水平。规定与中小学教育培养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办学成本;学校实际控制人、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学费等办学收入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违规取得、分配、转移的办学收益直接冲减办学总成本。

《通知》要求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教育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学费、住宿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和就低原则。对不按规定公示,以及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的,相关部门进行严查快处,坚决净化教育环境。

《通知》要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新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正式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多退少不补”原则执行。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最少三年保持平稳。学校应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并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明确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及纳入我市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调整有关规定。

各项规定的全面深入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秩序,更好维护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有力促进全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三、政策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  

联系电话:0535-665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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