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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5-0069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成文日期: 2025-02-14 发布日期: 2025-02-14
发文机关: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 民办中小学 收费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5〕37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民办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包括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中小学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24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收费项目清单制度

落实我省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清单制度,我市所有民办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学费、住宿费

民办中小学可向在籍学生收取学费,向在校住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不含纳入我市市场化改革试点学校,下同)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学校在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纳入我市市场化改革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市场调节价管理,学校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学校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民办中小学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服务性收费是指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和课后服务费。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和高中课本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可根据学生需要和学校保障条件,转为代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要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属于代收代付费用,严禁学校通过任何形式获取任何收益。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学校扩大范围、自立项目收费,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民办中小学建立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清单,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详见附件1)

二、明确定价权限

我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统筹考虑学校规模、办学影响力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其中包含义务教育阶段的非营利性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小学、初中、高中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非营利性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举办的小学、初中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须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执行,确保价格政策制定科学规范。

三、收费标准核定程序

(一)已建学校调价程序

1.学校提出申请

已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申请上调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辖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学校应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一式两份。(详见附件2)

2.强化部门联合审核

市级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所在辖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应对申请调价学校规范办学情况和调价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调整价格建议(包括学校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学校收支影响等,下同),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并汇总后提出调整价格建议,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审核确定后的调价学校名单及调整价格建议等,函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县(市、区)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所在辖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提出调整价格建议等,函告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不予受理调价申请:

(1)距离上一次上调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满三年;

(2)在近三年办学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

(3)实际招生人数不足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办学规模的50%,导致生均成本虚高的;

(4)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或日常管理投诉举报较多,且经查证属实的。

3.收费标准核定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调价民办中小学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或严格成本调查等程序后,按照合法性、公平性、公益性原则,统筹考虑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生和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上限。政府采用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民办学校经费安排的,要在核算办学成本时予以抵扣。对依法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2025年秋季招生前要实现政府定价全覆盖管理(不含市场化改革试点学校)。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收费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一律不得超过上年度收费标准。对该类学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结论。

(二)新建学校定价程序

新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可由学校制定学费、住宿费试行标准,试行期不超过2个学年,学校应自主测算生均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兼顾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及同类学校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本校的学费、住宿费试行价格。新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第二学年试行价格不得高于本校第一学年招生简章公示的收费标准。学校招生前应将试行价格及成本测算等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试行期满前,应按已建学校调价程序提出正式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相关程序核定新建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自第三学年招生时执行。

四、加强成本监审和调查

成本监审和调查是政府科学合理制定价格政策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办学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合理和相关性等原则。政府定价成本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与中小学教育培养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办学成本。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实际控制人、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学费等办学收入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违规取得、分配、转移的办学收益直接冲减办学总成本。核算办学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对贷(借)款利息、学校管理人员薪酬过高的,与关联方签定租赁协议代替固定资产折旧的,以及“白条入账”等要严加审核,确保成本合理。对在当地影响力大及社会反映较多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要通过不定期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方式,加强学校办学成本约束,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五、规范收费行为

民办中小学应当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收费。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教育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和就低原则,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的,只限新入学的学生;学校降低收费标准的,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民办中小学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办学有关情况,因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中小学应当在新生入学前与学生家长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六、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新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正式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多退少不补”原则执行,即:正式标准低于试行标准的,学校要将差额退还按试行标准收费的学生;正式标准高于试行标准的,按试行标准收费的学生不需要向学校补缴差额。纳入我市市场化改革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最少三年保持平稳。学校应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并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及纳入我市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现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0000元(含)以内的,上调幅度不超过30%;现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0000元以上的,上调幅度不超过20%且每生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

七、市场化改革试点学校

对经市政府同意已纳入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试点期限,及时调整试点范围,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协同发布更新相关信息。

纳入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于每年3月31日前,根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并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将近三年的办学成本及住宿成本测算情况、新招生学生的收费标准拟定意见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新招生学生的收费标准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并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纳入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的监管,适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合理确定新招生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求最少三年保持平稳,防止多频次、超幅度调整收费标准。必要时行业主管部门可会商并函告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成本调查,及时提醒告诫,指导降低收费标准,引导收费合理形成。

八、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及纳入我市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且必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及纳入我市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收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收入支出、代收代付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收费标准核定工作。对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民办中小学,发展改革部门可终止成本监审(调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

九、强化部门协同监管

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更好发挥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民办中小学收费监管效能。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当地民办中小学相关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学校类型、办学许可证有效时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际执行情况等),重要信息变化的及时通报。(详见附件3)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申请。

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等部门要按照部门分工,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的指导规范和管理监督,共同维护民办中小学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学生家长双方合法权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对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进行宣传解读;严格履行收费核准工作程序,合理制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合理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及纳入我市市场化改革试点学校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幅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学费收入的监管,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学费专户管理制度;完善民办中小学年检和年报制度,加强对设立民办中小学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民办中小学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将违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不执行收费公示以及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培训或接受服务并收费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严查快处。对无收费依据收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收费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情节严重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在严格核算成本的基础上降低收费标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减少招生计划。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管理职能作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会同有关部门将教育收费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及时传达到管辖区域内全部民办中小学,确保各项收费管理政策和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切实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更好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烟台市民办中小学烟台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清单(模板)

          2.已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申请调价材料清单

          3.烟台市民办中小学情况统计表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烟台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清单(模板)  



附件2


已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申请调价材料清单


1.基本情况简介(学校名称、学校设立时间、学校地址、办学性质、学校类型、学校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学费及住宿费现行收费标准、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学校收支影响);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3.近三年的办学成本测算情况及说明,包括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教职工人数、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及在籍学生人数、生均教育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维修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教职工工资总额及其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支出情况等;

4.住宿成本测算情况及说明,住宿费成本单独核算的,按照账面实际将发生的与住宿费相关的成本支出直接计入;住宿成本未单独核算或者与办学成本无法合理区分的,可在申报时提供学校研究确定的办学成本、住宿成本分摊方法,并视情况相应调整办学成本(价格)。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或者无法区分办学、住宿成本的,由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同类学校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其他因素合理分摊,并确定收费标准;

5.近三年计划招生和实际录取情况;

6.体现学校优质办学质量、特色教育教学成果、行业领先水平的荣誉奖励、证明材料等。


附件3


烟台市民办中小学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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