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加强对学生违纪处理、处分等管理行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烟台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时,提请学院重新处理之权利和行为。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要遵循尊重事实、诚实守信、严肃认真的原则,学院受理学生申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纪、依规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烟台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后勤服务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成员数为9人以上的单数。原处分或处理部门派1名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负责介绍情况和接受质疑,无表决权。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三)审查被申诉人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四)作出处理决定;(五)健全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对学院的同一处理决定,只能提出一次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书应当详细写明申诉人的系(部)、专业、年级、姓名、学号、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出申诉的日期,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需要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看原件);(二)被申诉人对申诉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纪律处分决定的复印件;(三)证明被申诉人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据;(四)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从以下几方面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诉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第八条所列范围;
(三)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报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5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于符合申诉条件,但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并签发申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听取申诉人申辩;
(四)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的申诉,经申请,可以召开申诉听证会;
(五)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原处理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决定是否公正、公平;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适当;
(六)处理中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 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复议时,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申诉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需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如下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正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处理明显不当或程序违法的,作出变更原处理的决定或建议。其中,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等级处分的,由申诉委员会按有关程序直接作出最终决定;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并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出具书面的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原处理部门应当尊重申诉委员会的意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时,无特别理由或新的事实、证据,不得就同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程度。
第十九条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给予学生当面陈诉、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期内,原则上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暂缓执行的建议需提交学院校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求撤回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后,即终止申诉受理及案件审查工作。申诉事件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烟台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