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日期: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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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积极进取、奋发成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山东省学校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鲁教财函〔2022〕8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立以院长奖学金为最高奖,以综合奖学金为主要形式,以单项奖学金为补充的奖学金体系。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从学院事业收入中计提。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每个年级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定结果要在系、院公示。凡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六条  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七条  凡有因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社会公德等受处分并在处分期内,参评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等情况均不能参加当年的奖学金评定。

第八条  院长奖学金。院长奖学金是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的最高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有突出贡献的学生。满足以下4项条件(含4项)以上者可以获得: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道德品质优良,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学习刻苦,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中名列前5%;

(三)在各项比赛和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成绩显著;

(五)热爱学院,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

评定办法:由系(部)择优推荐,按系(部)人数的0.2%评定,每人3000元。院长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不兼得。

第九条  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设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

(一)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按综合测评成绩择优发放。

2.学习成绩位于班级前1/3名次,无不及格现象。

评定比例及金额:按系(部)人数的3%评定,每人1000元。

(二)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按综合测评成绩择优发放。

2.学习成绩位于班级前1/2名次,无不及格现象。

评定比例及金额:按系(部)人数的10%评定,每人600元。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分为重大好人好事奖、技能大赛奖、创新创业奖、文体特长奖、社会实践奖、社团活动奖。单项奖学金为团队获奖的,按相应等级个人奖金额的1.5倍确定团体获奖总额,团体成员平均分配获奖总额。团队成员人数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准。专利类、著作权类按个人奖金额平均分配。

(一)重大好人好事奖。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奖励金额酌情确定。

(二)技能大赛奖

在国家或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的技能比赛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

在省级或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的技能比赛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0元、500元、400元。

在市级或市级有关政府部门、单位组织的技能比赛中获奖,获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

(三)创新创业奖。在国家或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

在省级或省级有关政府部门、单位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0元、500元、400元。

在市级或市级有关政府部门、单位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

(四)文体特长奖

在国家文体比赛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

在省级或省级有关政府部门、单位组织的文体比赛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0元、500元、400元。

在市级或市级有关政府部门、单位组织的文体比赛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

(五)社会实践奖

根据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评选。评定比例及金额:按系(部)人数的2%评定,每人200元。

(六)社团活动奖

社团活动奖用于奖励社团建设规范、在校内外有较大的影响力、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中的骨干。评定比例及金额:按系(部)人数的2%评定,每人200元。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及评审

(一)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组织奖学金(重大好人好事奖除外)评审工作。重大好人好事奖,经系(部)推荐,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核,经学院党委研究批准后发放,审批结果需纳入全院公示环节。

(二)各系(部)成立由系(部)领导任组长的系(部)奖学金评定小组,组织本系(部)的评定工作。系(部)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及要求,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进行评定,经系(部)奖学金评定小组审定后,在本系(部)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获奖名单及相关佐证材料(含成绩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备案。

(三)学生工作处(团委)对各系(部)上报的拟获奖名单及佐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需明确异议反馈渠道(含学生工作处<团委>办公电话、专用邮箱、线下接待处)及反馈时限(公示期内)。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学生工作处(团委) 将拟获奖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发放;若异议核实后需调整拟获奖名单,调整后的名单需重新履行系(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及全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为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评选资格:

(一)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

(二)有违纪现象者;

(三)追回的奖学金,应按照操行量化成绩排序和评审条件依次顺延确定新获奖学生,新获奖学生名单需重新履行系(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及全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转发奖学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追回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对系(部)公示或全院公示的拟获奖名单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附本人学生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向系(部)奖学金评定小组(系(部)公示阶段)或学生工作处(团委)(全院公示阶段)提出,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系(部)奖学金评定小组或学生工作处(团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联合相关班级、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核实报告及处理意见,并于核实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异议提出人。若处理结果涉及拟获奖名单调整,需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履行公示程序。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非学院组织参加的比赛不能申请奖学金。同一项目在同类、同一年度的不同等级赛事中获奖,按照最高等级赛事获奖进行奖励。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