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加强勤工助学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积极参与学院相关劳动而取得合法报酬,以此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学院审批的兼职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审处、教务处、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工作职责为:
(一)制订和完善学院勤工助学工作规章制度。
(二)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核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
(三)制定酬金标准,核发勤工助学酬金。
(四)监督、检查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
(六)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七)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八)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九)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用工部门是勤工助学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为:
(一)根据学院下达的勤工助学岗位计划数,结合本部门实际,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确定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备案。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管理放在首位,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检查考核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完成情况。
(五)负责统计核算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六)建立本部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档案。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宜学生参与,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二)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三)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岗位类型
(一)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学院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如图书馆、实训中心、学生公寓、教学楼、公共活动场所等有关管理和卫生维护工作,及其他适合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实行申请审批制。勤工助学长期岗位的设立以学年为周期,用工部门根据实际用工情况进行申报,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如遇大型活动或紧急任务,各单位可申请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为尽量使经济家庭困难学生获得勤工助学的工作机会,同时避免学生因超负荷工作而影响学习,每名学生不得同时兼两份(或以上)勤工助学工作。允许一岗两人或多人(酬金按一个岗位计算),但不允许一人多岗。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
第十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五)身体健康,学有余力。有意愿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具备良好的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用工部门发布用工岗位后,由学生自愿申请,填写《烟台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辅导员审核,各系部审批,用工部门同意用工后, 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用工部门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四)用工部门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后,学生上岗。
(五)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不计发勤工助学劳动报酬,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一)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者。
(二)违反勤工助学协议、不服从教育和管理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作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专门发放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各用工部门每月月末上报学生考核情况与酬金发放统计报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审处统一发放至学生。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及用工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劳动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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