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资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600元、3700元、4800元三档。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三)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六条 各系部可按照上述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学院将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组织领导及评审程序:
(一)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审处、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定的组织、推荐、审核、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系部成立以系部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负责助学金评定等工作。
(二)各系部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根据学院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申请的基本条件,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系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上级有关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学院,学生工作处制表后,由财务部门发放至学生本人实名的银行卡内。助学金分两次发放,每学期发放一半。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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