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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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每年名额根据上级部门分配情况确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申请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奖励对象为在校大专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另一项位于前50%(含);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放宽至前50%(含)。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院将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审计处、教务处、各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奖学金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各系主要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等工作。
    第九条 各资助工作认定小组根据学院下达的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申请的基本条件,认真组织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学院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对初审结果、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有异议,认为评审过程或结果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可提出申诉。具体申诉处理流程如下:

系公示期间,学生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需在公示结束前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提交书面申诉。学院公示期间,学生对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有异议的,需在公示结束前2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面申诉材料需详细说明申诉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收到申诉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给申诉学生。若申诉学生对系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系书面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材料应详细说明对系复核结果不认可的具体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查阅评审材料、约谈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核实并形成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申诉学生

申诉处理过程应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保护申诉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原评审结果的公示和上报,但最终评审结果需根据申诉处理结进行调整。初审结果、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申诉前后有变化,需重新公示。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励志奖学金由上级有关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学院,学生工作处汇总制表后,由财务审计处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学生需签字确认)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备查,一份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