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奖励对象为在校大专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在每年秋季开学后,将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审计处、教务处、各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奖学金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各系主要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具体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系成立以系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等工作。
第十条 各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根据学院下达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申请的基本条件,认真组织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送上级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对系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如有异议,认为评审过程或结果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可提出申诉。具体申诉处理流程如下:
(一)系公示期间,学生对初审合格学生名单有异议的,需在公示结束前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提交书面申诉。学院公示期间,学生对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有异议的,需在公示结束前2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面申诉材料需详细说明申诉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二)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收到申诉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给申诉学生。若申诉学生对系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系书面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材料应详细说明对系复核结果不认可的具体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三)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查阅评审材料、约谈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核实,并形成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申诉学生。
(四)申诉处理过程应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保护申诉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原评审结果的公示和上报,但最终评审结果需根据申诉处理结果进行调整。若系初审结果、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申诉前后有变化,需重新公示。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由上级有关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学院,学生工作处汇总制表后,由财务审计处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学生需签字确认),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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