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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76E/2024-12594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成文日期: 2024-08-31 发布日期: 2024-08-31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工伤 职工 津贴 护理费 抚恤金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转发鲁人社发〔2024〕9号文件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转发鲁人社发〔2024〕9号文件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烟人社字〔2024〕68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活护理费按全省统一生活护理费标准计发。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市、区(市)两级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责分工审核。核定后的待遇,按规定的资金列支渠道支付。此次调整的待遇应于9月25日前发放到位。

三、9月25日前,各区市要搞好总结,连同《202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1日


附件:转发鲁人社发〔2024〕9号文件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烟人社字〔2024〕6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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