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转发鲁人社发〔2024〕9号文件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烟人社字〔2024〕68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活护理费按全省统一生活护理费标准计发。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市、区(市)两级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责分工审核。核定后的待遇,按规定的资金列支渠道支付。此次调整的待遇应于9月25日前发放到位。
三、9月25日前,各区市要搞好总结,连同《202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1日
附件:转发鲁人社发〔2024〕9号文件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烟人社字〔2024〕6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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