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76E/2025-00181 成文日期: 2024-09-02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转发鲁人社发〔2024〕9号文件关于2024年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4-09-02      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号: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进一步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按照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财政局《转发鲁人社发〔2024〕9号文件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烟人社字〔2024〕68号)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烟台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一、调整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是伤残津贴: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5元、146元、138元、129元。

二是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680元、2944元、2208元。

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4元。

此次调整的待遇我市于9月25日前发放到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