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18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文件,《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市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方面,也先后出台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烟台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烟台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烟台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制度文件,有效提升了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对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市制度文件均为政策性文件,效力等级不高,制度的刚性约束不够。因此,以政府立法形式制定本《办法》十分必要。
二、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三、出台目的。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
四、重要举措。《办法(草案)》共九章82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及制定主体和程序、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审查、实施后评估和清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对规范性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五、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烟台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联系电话:0535-6278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