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行业技术标准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问:哪些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答:(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市、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问: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一)评估论证;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合法性审核;
(四)集体审议决定;
(五)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下统称“三统一”);
(六)向社会公布。
四、问: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三)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五、问: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哪些?
答:(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四)是否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中的禁止性规定;
(五)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