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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 | 《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24-07-08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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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行业技术标准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问:哪些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答:(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市、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问: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一)评估论证;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合法性审核;

(四)集体审议决定;

(五)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下统称“三统一”);

(六)向社会公布。

四、问: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三)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五、问: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哪些?

答:(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四)是否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中的禁止性规定;

(五)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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