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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70600493503991D/2024-11392 主题分类: 其他,城乡建设_含住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成文日期: 2024-07-19 发布日期: 2024-07-22
发文机关: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有效性: 2029-08-18 有效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贷款 管理办法 统一登记号: YTCR-2024-0100003
标题: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住〔2024〕43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且经审核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五条  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根据委托协议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的操作规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接受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为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等文件;

(五)购房首付款支付比例应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

(六)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

(七)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以下四项中的最低值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最高上限(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最高额度;

(二)扣除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后剩余房款的最高额度;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最高额度;

(四)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还款能力计算的最高额度。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贷款期内该利率发生调整的,1年期贷款按《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息,1年期以上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为借款申请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向借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十五条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应以所购房为抵押物,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为期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拆迁安置房贷款,应以所安置住房作抵押,安置住房未取得不动产证书的,应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拥有完全产权的他处房产作抵押。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以下简称本息)之日止。

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结清后,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一年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分段计息,到期日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一年期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十条  借款人正常还款期间,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的偿还资金应按下列顺序回收:

(一)正常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二)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多期逾期贷款的偿还资金,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回收;同一笔还款包含逾期还款和正常还款资金的,所偿还资金按照逾期还款部分、正常还款部分的顺序回收;

(三)提前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期限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情形时,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变更的,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还款期限变更等。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造成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保证人及受委托银行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法对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实现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对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业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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