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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4-11035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成文日期: 2024-07-01 发布日期: 2024-07-01
发文机关: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效性: 2027-06-30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供电技术设施 土地储备成本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4〕2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国网烟台供电公司:

现将《烟台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日


烟台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

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的要求,依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以及土地储备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烟台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

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第三条  纳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按照商服类、工业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住宅类四类(混合类项目按规划主用途确定)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商服类、工业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按照宗地的土地面积,住宅类按照宗地的建筑面积,结合规划用途,对电气部分实行定额计算。定额标准为:商服类30元/平方米,工业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29元/平方米,住宅类28元/平方米。建立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定额标准安排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以覆盖建设支出的,在下一周期调整定额标准时统筹考虑。

第四条  实施流程

(一)制定年度预算

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由各级电网企业按照定额标准计算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概算数额,用于年度储备资金预算),各级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整理实施主体依据电网企业报送的预算数额,审核确定年度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上述费用纳入项目土地储备成本,财政部门将成本费用纳入年度储备支出预算。

(二)土地信息流转

储备项目明确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后,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整理实施主体书面向电网企业提供建设工程规划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宗地名称、地址、土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土地用途、定界图等。

(三)拟定供电方案

电网企业收到相关资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查,并拟定供电方案,包括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和电气接入工程建设方案。供电方案按照《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7/T 5061-2016)、《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等规范标准中相关电源配置的要求制定;对超标准或个性化要求的配套要求,由需求方自行负责建设。

(四)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建设,建设资金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管委)统筹解决。其中,市级政府直接投资的电力管廊,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建设。

电网企业将拟定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报送至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审查修订。相关建设管理部门与电网企业协商确认,协商一致后组织实施。

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完工后,建设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电网企业,电网企业2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直至验收合格。

为防止道路重复开挖,建设管理部门在新改扩建道路时结合道路周边规划,统筹电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电网企业负责提供相关电网规划和管沟管线需求。

(五)电气接入工程建设

电气接入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实施。

1.工程招标及首付款申请

电网企业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中低压配网基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组织电气接入工程的招标,全过程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

完成招标后,电网企业向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整理实施主体提出供电基础设施建设电气接入工程部分的费用申请,签订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拨款协议。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整理实施主体复核费用计算依据后向财政部门按定额标准申请资金,财政部门在电气接入工程开工前拨付定额资金的70%至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整理实施主体,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整理实施主体及时拨付电网企业账户。住宅宗地按照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中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上限及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2.建设施工

市政配套基础设施验收合格且首付款拨付后,电网企业组织电气工程施工。

3.拨付尾款

电气工程入场施工后,电网企业向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整理实施主体提出剩余30%费用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整理实施主体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在工程送电前拨付。

第五条  监督管理

按照“分类实施、统筹结算、专户监管”的原则,供电基础建设资金支出实行专账管理,按项目拨付,由电网企业统筹使用,实施动态补充、滚动使用,结存余额,转入下一年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电网企业及时开展结算、决算,接受政府各级部门监督。

第六条  其他

(一)未纳入土地储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商业地产)用地,按照以上要求执行。其他未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宗地,电网企业出资建设电气接入工程,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二)对于涉及储备面积较大,成片开发的,接入电压等级 35 千伏及以上等特殊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工作专班与电网企业协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

(三)供电基础设施建成后,电气部分产权移交至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运行维护,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土建部分(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产权属于地方政府,由电网企业使用。

(四)电网企业电源接入点原则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距建筑区划红线不超过100米。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据实适当调整。

第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因上级政策出台或调整,本通知与上级文件不相适应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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