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教发〔2024〕38号
各区市教育和体育局,长岛综合试验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黄渤海新区教育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减”工作要求,推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现将《烟台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信用评价管理,是破解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难题的重要举措。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畅通信息渠道,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查严管,坚决杜绝检查“走过场”、监管“走形式”等现象发生。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依规管理,引导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诚信办学。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政策宣传,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提高机构对信用评价管理的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和自我约束。要按照“一机构一专档”的要求,为校外培训机构建立信用档案,依法依规进行信用公示。
烟台市教育局
2024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减”政策,推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审批机关许可、登记,并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信息,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其办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单位应用的管理手段。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是指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设置标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与等级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采用扣分制,根据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同程度,分别对应5分、10分、20分、40分、100分的扣减分值。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信息产生后,出现信用“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所列行为的,一律按规定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校外培训机构同一类型(第一指标相同)的办学行为违反负面清单中多项规定的,以扣分最高的行为认定,不再重复扣分。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实行周期制,原则上每年为一个周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周期内,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分值根据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和相关部门推送的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处理信息的扣分情况累计得出。
第七条 参评机构的信用积分分为五个等级,在100分总分设计的基础上,统一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A级分值区间为[90-100],B级分值区间为[80-89],C级分值区间为[70-79],D级分值区间为[60-69],E级分值区间为[0-59]。
第八条 实施信用评价管理时,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制作本周期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得分表(附件2),对机构的违规办学行为取证核实(视情况可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取证核实),填写扣分/销分表格,附上相关佐证材料,按规定予以扣分/销分,并由检查人员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该得分表一式两份,培训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留档保存。校外培训机构对分值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得分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信用异议材料,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重新赋分。
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每个扣分周期结束时汇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得分表,副本报送市教育局存档。
第九条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积分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名单信息时,应当客观、准确、公正,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办学许可、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发布黑白名单、失信人员等重要依据。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在评优树先、遴选课后服务机构、示范单位创建等推荐时,应当参考校外培训机构相关周期的信用积分情况。对获得信用等级D、E的,年度检查结论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A级机构,抽查比例为20%;对于B级机构,抽查比例为40%;对于C级机构,抽查比例为60%;对于D级机构,抽查比例为80%;对于E级机构,抽查比例为100%。
第十二条 对D级和E级机构,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纳入“重点监管名单”,重点检查其日常办学行为;
2.对D级机构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法依规处以停止招生1—3个月的处理,整改到位后方可营业;
3.对E级机构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法依规处以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4.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三条 对扣分累计达到100分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实时公布名单,依法依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对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限制从业,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可将机构名单抄送给相关部门协同开展重点监管。
第四章 信用积分修复
第十四条 除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等一次性扣分达100分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一定周期内,按规定履行相关责任或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修复信用积分,并进行相应等级的调整。
第十五条 经核实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在扣分满三个月后,可向主管部门提出销分申请。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销分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扣分行为。
3.校外培训机构作出书面信用承诺。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一个周期内未消除的扣减分值转入下一个周期,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被列为“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及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在自被列入失信名单之日起满1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收到移出申请后,应严格遵循信用修复有关程序受理并作出相应决定,同意信用修复的,抄告相关部门不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6日,其解释权归烟台市教育局。
附件:1.烟台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及负面清单
2.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得分表(样表)
附件1
烟台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负面清单及扣分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负面清单及扣分标准 |
一、党的建设 | 1.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保障机构党组织履行职责。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 1.党的建设有关内容未写入机构章程、未依要求开展党建工作的,扣20分; |
2.到2023年底前,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都应建立党组织; | 2.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未建立党组织的,扣10分; | |
3.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或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培训机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 3.党组织隶属关系未明确的,扣5分; | |
4.推进培训机构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 4.机构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间关系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 |
二、办学资质 | 5.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符合规定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的基本要求; | 5.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每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要求的,扣5分,扣完20分止; |
6.证照齐全后方可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 6.证照不全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扣40分; | |
7.培训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事项相匹配; | 7.机构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的,扣20分; | |
8.实行“一点一证”,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 | 8.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扣40分; | |
9.按照规定公示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 | 9.检查中发现未公示的,扣5分; | |
10.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 10.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扣10分。 | |
三、培训内容 | 11.培训材料按照规定审核备案; | 11.材料按照规定审核备案的,扣10分; |
12.不超标超前培训; | 12.超标超前开展培训的,扣5分; | |
13.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 13.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扣40分; | |
14.不使用问题教材、培训材料或者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 14.机构使用问题教材、培训材料或者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的,扣20分; | |
15.不违规举办或组织学生参加面向中小学生的等级考试、竞赛活动; | 15.违规举办或组织学生参加面向中小学生的等级考试、竞赛活动的,扣20分; | |
16.不擅自变更培训类型、培训层次; | 16.机构擅自变更培训类型、培训层次的,扣10分; | |
17.不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 17.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或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的,扣40分; | |
18.不利用培训向青少年传教或者组织青少年参加含有宗教信息的活动。 | 18.利用培训向青少年传教或者组织青少年参加含有宗教信息的活动的,扣100分。 | |
四、从业人员 | 19.不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 19.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的,扣10分; |
20.不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 20.高薪挖抢学校教师的,扣20分; | |
21.不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从事培训活动; | 21.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从事培训活动的,扣40分; | |
22.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解聘教师; | 22.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违反国家规定解聘教师的,扣40分; | |
23.培训从业人员信息按照规定公示; | 23.从业人员信息未按规定公示的,扣10分。 | |
24.培训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 24.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的,扣10分。 | |
25.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25.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扣20分; | |
26.严禁聘请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 26.聘请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的,扣40分。 | |
五、培训时间 | 27.不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 27.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的,扣20分; |
28.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 28.培训时间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的,扣10分; | |
29.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 | 29.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的,扣10分; | |
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得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得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点。 | 30.线上培训每课时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点的,每有1项扣10分,扣完20分止。 | |
六、培训收费 | 31.按要求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培训协议; | 31.未按要求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培训协议的,扣20分; |
32.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培训费;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 32.按培训周期收费的,收取超过3个月培训费或收费时间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的;扣20分。 | |
33.按培训课时收费的,不得收取超过60课时培训费,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 | 33.按培训课时收费的,收取超过60课时培训费续费早于剩余20课时的,扣20分; | |
34.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应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 34.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未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变相超过3个月的,扣20分; | |
35.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政府指导价规定收费; | 35.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未按政府指导价规定收费的,扣20分; | |
36.不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方式招生收费; | 36.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方式招生收费的,扣20分; | |
37.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 | 37.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的,扣10分; | |
38.不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收费; | 38.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收费的,扣20分; | |
39.不引导培训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 39.引导培训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的,扣40分; | |
40.不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 40.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扣20分。 | |
七、培训广告 | 41.不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 41.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的,扣10分; |
42.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 42.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的,扣20分; | |
43.不发布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 | 43.发布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送我,扣20分; | |
44.不对升学及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性承诺; | 44.对升学及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性承诺的,扣20分; | |
45.不明示或者暗示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 45.明示或者暗示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扣40分; | |
46.不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46.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扣20分。 | |
八、预收费监管 | 47.将预收费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不得以现金交易等方式规避预收费监管 | 47.未将预收费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以现金交易等方式规避预收费监管的,扣20分; |
48.按照规定开通线上购课服务; | 48.未按规定开通线上购课服务的,扣20分; | |
49.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不得私设会计帐簿; | 49.未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或私设会计帐簿的,扣20分; | |
50.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 50.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的,扣20分。 | |
九、运营管理 | 51.不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型、举办者或办学地址; | 51.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型、举办者或办学地址,扣40分; |
52.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 52.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扣40分; | |
53.培训条件满足培训要求,保障培训质量; | 53.培训条件未满足培训要求、保障培训质量的,扣20分; | |
54.不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 54.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扣20-100分,依情节决定; | |
55.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规范; | 55.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规范的,扣20分; | |
56.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所取得利润; | 56.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扣40分; | |
57.遵纪守法,未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 57.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每有一次扣40分。 | |
十、安全管理 | 5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 | 58.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的,扣40分; |
59.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 59.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扣20分; | |
60.消防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 60.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扣20分; | |
61.培训场所、设施设备无安全隐患; | 61.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扣20分; | |
62.按照要求在学生活动场所及重点部位配备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设备; | 62.未按照要求在学生活动场所及重点部位配备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设备的,扣20分; | |
63.按要求将视频监控接入相应监管平台,视频留存时长不少于 90天; | 63.未按要求将视频监控接入相应监管平台,视频留存时长少于90天的,扣20分; | |
64.严格落实各级疫情防控要求,具备基本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 | 64.未落实各级疫情防控要求,不具备基本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的,扣40分; | |
十、安全管理 | 65.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和防暴器材; | 65.未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和防暴器材的,扣10分; |
66.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66.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扣40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100分。 |
特殊情形: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以下办学行为的,直接扣100分,信用等级列为E级。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严重违反信用承诺,被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管理混乱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舆论影响等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四)因主体责任造成重大教育教学或安全事故。
(五)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房屋、消防、食品等重大安全隐患。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七)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者跑路。
(九)未按照要求参加年度检查。
(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办学行为。
附件2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得分表(样表)
机构得分:80 信用等级:B级
机构名称 | XX艺术培训学校 | 评价周期 | 2024年1月-12月 |
办学地址 | XX路XX号 | ||
主管部门 | XX区教体局 | ||
扣分内容及时间 | 1.2024年1月6日日常检查中,机构未配备安保人员,行为违反负面清单第65条,扣10分。 2.2024年5月1日市级督查中,机构存在以现金交易等方式规避预收费监管的行为,违反负面清单第47条,扣20分。 | ||
销分内容及时间 | 2024年7月27日,机构主动向我部门提出销分申请,将新聘用安保人员的证件副本及承诺书一并报送至我部门,经现场检查,认为机构符合销分条件,将其2024年1月6日违反负面清单第65条的扣分情形予以修复。 | ||
部门领导意见 | 同意。 领导签字: |
检查人员签字: 机构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