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了推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相关指导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制定《烟台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经审批机关许可、登记,并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监督管理。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发办〔2018〕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函〔2022〕17号)。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篇共分五章,包含19条条款,主要就信用评价与等级、评价结果应用、信用积分修复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有关定义、原则要求。第二章“信用评价与等级”,主要阐述了信用评价的实施方式、等级划分、管理要求、公布时间等。第三章“评价结果应用”,主要阐述了信用评价结果在年度检查、日常监管、惩戒措施、列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方面的相关要求。第四章“信用积分修复”,主要阐述了校外培训机构在一定周期内按规定完成整改要求,可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修复信用积分,并进行相应等级调整等。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相关要求等。
五、评价结果运用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办学许可、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发布黑白名单、失信人员等重要依据。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对照“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负面清单”进行相应扣分。对扣分累计达到100分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实时公布名单,依法依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对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限制从业,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可将机构名单抄送给相关部门协同开展重点监管。
解读单位:烟台市教育局,联系电话:0535-210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