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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MB2854931Y/2024-11209 成文日期: 2024-05-24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做好异地居住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4-05-24      来源: 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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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完善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烟医保发〔2024〕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健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减轻参保职工医疗护理费用负担,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18号)要求,我局出台了《关于完善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烟医保发〔2024〕8号)。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失能人员评估范围

将参保职工中因疾病、年老、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预期达六个月(含)以上,病情基本稳定、需长期护理的失能人员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保障范围。

(二)中度失能人员

将参保职工中失能等级为2级且达到中度受损的失能人员纳入长护保险保障范围。其待遇支付范围、标准与失能等级3级一致。

(三)重度失智人员

将参保职工中评分为0-9分的重度失智人员纳入长护保险保障范围。按照评估得分,分别对应相应等级的待遇支付标准。

(四)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

1.保障范围:参保职工中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失能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纳入长护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异地长期居住、异地安置退休等长期在烟台市统筹区域以外居住、生活6 个月以上的人员。申请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申请烟台市职工长护保险异地就医待遇。

2.享受待遇: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异地居住失能人员,其在居住地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长护保险费用(基础护理费用和生活照料费用),在月限额标准范围内,由长护保险资金承担90%,个人承担10%。失能等级3级(含部分2级)、4级、5级的参保职工月限额标准分别为800元、1000元、1200元。

解读单位: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35—663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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