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中职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

日期: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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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5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财科教〔2020〕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中职奖学金的种类,根据资金来源分为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两大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中职在校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第二章   政府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项目,中职阶段的政府奖学金是指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中职在校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国家奖学金评审比例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学校资助工作组的指示,统筹安排到系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年度内同时获得学校奖学金奖项时,只授予荣誉称号,不再发放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无不及格学科。对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三章   学校奖学金

 

学校奖学金,是指学校从事业收入足额提取3%-5%的经费中设立的奖学金项目,中职段奖学金的对象为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二年级(含)以上优秀学生。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六条  一等奖学金600元,同时授予校级“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评定比例原则上分别不超过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数2%计算,由校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在校生情况统筹分配。

申请一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突出。学习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5%以内,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无违纪行为,可以申请一等奖学金。

第七条  二等奖学金400元,同时授予校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评定比例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数6%计算,由校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在校学生实际情况统筹分配。

申请二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突出。学习成绩排名同年级同专业前30%以内,平均成绩85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无违纪行为,可以申请二等奖学金。

第八条 三等奖学金200元,同时授予“学习之星”的荣誉称号。评定比例原则上分别不超过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数10%计算,由校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在校学生实际情况统筹分配。

申请三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突出。学习成绩排名同年级同专业前30%以内,平均成绩8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无违纪行为,可以申请三等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

 

第九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系部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程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本校当年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学校评审结果。每年10月25日之前,将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具体程序如下:一般按照“宣传动员、个人申请、班级(学生组织)推荐、系部推荐、学校审核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系部推荐的学生,经学校审核不合格的,一票否决。

(一)学校根据评审工作要求,每年10月前后印发通知,启动年度评审工作。

(二)系部根据学校工作部署,结合系部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评选办法,公布本系部学业成绩,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

(三)学生对照评审条件,资助申报,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奖学金申报表》。

(四)以班级(学生组织)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委会(学生组织主席团)负责,对照评审标准确定初步候选人名单,经确认无异议后,通过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出具推荐意见并向系部推荐。

(五)系部严格按照中职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评选要求和评审程序,经组织申请,学生提交申请材料递交系部,系部将名单递交到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评审意见并提出建议名单。

(六)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学校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必须严格评审条件、严守评审纪律、严明评审程序、严密检查监督、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1)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不得擅自调整标准额度,不得擅自增减名额,不得以班费等名义挤占、截留和挪用奖学金。若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学校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人员本年度所有评优资格。

(2)经学校审核不合格的评优学生,因系部失误造成评审学生不合格的,系部需要出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学生资助中心存档;因系部违反评审工作要求、弄虚作假行为造成评审学生不合格的,取消所在系部本年度所有评优资格。

(3)因个人原因不严肃认真对待评审奖学金行为的,取消该生年度评优资格。

(4)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将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系部组织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系部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个人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受理有关举报线索和申诉。

第十四条  各类奖学金按学年评审发放,不重复发放。获得政府奖学金、高额社会奖学金的学生,年度内同时获得学校奖学金(专项奖学金除外)的,只授予荣誉称号,不再发放奖学金。同一年度内,除专项奖学金外,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两项及以上学校奖学金。因同一事项获得校内其他奖励的学生,参评单项奖时,只授予荣誉称号,不重复发放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获奖学金后,应当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凡获评后半年内因违反纪律受到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者,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资金发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制表,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内,并颁发国家、省、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八条  获得奖学金学生的《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备查,一份由所在系部存档备查,一份存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系部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学校奖学金工作的总体规划、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主管人员、系部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定的组织、部署、监督、审核、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条  系部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系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学校发放部署的文件要求,负责系部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的评定的组织、部署、监督、审核等有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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