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山东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发〔2019〕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等文件精神和通知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和五年一贯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校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负责人任小组成员的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组织和协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具体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根据资助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系成立资助项目评审工作组。由各系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辅导员或班主任任小组成员。各系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评审工作组在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和开展本系内学生资助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系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认定档次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三)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二)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三)低保家庭学生;
(四)残疾学生;
(五)孤儿;
(六)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八)重点困境儿童;
(九)烈士子女;
(十)残疾人子女;
(十一)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十二)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因重要突发意外以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休学、留级或退学及自费出国的;
(二)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有明显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的;
(三)拥有或使用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档消费品,有高消费或其他不当消费行为,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房居住及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惯的;
(四)家庭因经商、办厂等情况而导致的临时困难,或因建购房屋、购车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
(五)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六)因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父母赌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七)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八)有违反国家政策、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的;
(九)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
(十)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惩戒措施: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一)追回资助资金,并取消在校期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二)取消在校期间所有奖学金评选资格。
(三)视情节严重程度,学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定为失信行为,并形成文字,装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系认定并公示、学校认定并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与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烟台市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二)本人申请。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学生应本着诚信、负责的态度,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如实填报《烟台市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需本人亲笔填写个人承诺,确保《烟台市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除了从省厅数据库和国家数据库比对出来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名单外,如果想申请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需单独提供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子女等相关材料。
(三)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附件2)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学习成绩不能列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条件。
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评议结束初步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认定审核。
(四)各系认定及公示。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不得公布学生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学号,不得涉及具体致贫原因等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五)学校认定及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系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归档材料,统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各系差异等因素,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系认定工作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师生在接到系认定工作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随机抽取申请学生及家庭成员信息,委托相关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结果确定及档案建立。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后的最终确定认定结果,统一建立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系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因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学生资助档案。
第十五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校,补充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时,应及时告知学校,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三)补充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按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进行。学生本人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经系审核批准后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认定小组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学校和系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接受师生的监督,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被举报的学生若有异议也可向所在系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每年4-5月对全部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奖助学金,保证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同时废止。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