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日期: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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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实现资助工作全覆盖、精准化,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和财政部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烟台市教育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烟教发〔2023〕20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2023年4月14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学生,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相应的资助项目。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物质帮扶与精神帮扶相结合、助困性资助与发展性资助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财务处、各院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负责资助工作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资助日常事务的开展、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院系资助工作评审小组,院系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各班级成立班级资助工作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参加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能成为班级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成员,班级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级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助形式及资助经费

第七条  资助形式主要包括: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宿费、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

第八条  资助资金主要包括:国家财政划拨的专项经费;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资助资金;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捐助的资金。

第九条  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他支出不得挤占。具体用途包括:发放各类学生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走访慰问金、减免学宿费,资助政策宣传费、学生勤工助学工酬等。

 

第四章   助学金

第十条  助学金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社会力量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按照困难程度具体分为三档,其中一档22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400元。

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是指学校对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后入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中的贫困生,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学校对其发放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社会力量助学金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助设立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资助标准根据资助单位(个人)意愿确定,一般每人不超过5000元/年。社会力量助学金应纳入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银行账户统一管理, 捐资单位(个人)按捐赠协议将款项划拨至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银行账户,由学校按约定方式和用途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全日制学生。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一般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两项及以上较高额度的助学金。国家和山东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退役士兵免学费教育学生等其他已享受政策性补助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助学金或取消助学金。

1.因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的;

2.自行购置、使用与经济困难家庭不符的贵重物品、奢侈品,存在高消费或其他不当消费行为的;

3.学年内已经获得助学金,中途出现退学、出国、休学等情况,取消助学金发放;

4.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下达计划。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的通知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发布评审通知。评审数量一般按各院系学生数为基数进行计算。

2.个人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所在的院系提交书面申请。

3.资格审核。班级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负责,重点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推荐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参加班级民主评议。

4.民主评议。以班级为单位,全体学生对评议小组推荐的申请人材料和日常表现进行民主评议。

5.确定推荐候选人。班级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综合考察申请人学习、生活和受资助情况、按照分配的名额,确定班级推荐候选人,提交至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6.确定候选人。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确定的推荐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复核推荐候选人申请资格,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并按规定在所在的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

7.资格审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院系推荐的候选人资格,审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8.学校评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9.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以评审通知要求为准),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和学生家庭隐私。

10.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要求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助学金的评审:

1.学校与捐资单位(个人)签署捐赠协议,捐资单位(个人)将款项划拨至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银行账户,学校(院系)根据捐资单位(个人)的意愿启动评审工作。

2.社会力量助学金一般不做具体名额分配,由资助单位(个人)根据学校(院系)推荐情况协商确定。

3.需要单独组织评审的,参照国家和学校助学金的评审程序进行。

 

第五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政府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

财政贴息:学生在校期间政府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自行承担全额利息。

贷款额度: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万元提高至不超过1.6万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万元提高至不超过2万元。

贷款期限: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贷款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贷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

贷款用途: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均应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预申请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学校,下同)任一学年曾获得过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和复读学生);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

5.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6.高中(含中职)、县级(或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对未在高中(中职)阶段进行预申请,但因遭遇自然灾害、家庭变故或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县级资助中心可在正式受理前,按照财教〔2008〕196号文件规定结合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为其办理预申请,并将其预申请信息导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院系统。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共同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共同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时,不做年龄限制;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入学前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5.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其年龄应在18周岁(含)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7.如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互监护关院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办理贷款。

第十九条  以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申请条件、申办流程、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详细要求,将根据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及经办银行的要求随时调整。

第二十条  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申请条件、申办流程、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详细要求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经办银行的要求为准。在校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以直接到生源所在地学生资助部门申请,按照当地政策办理。

 

第六章  特殊(临时)困难补助及学宿费减免

第二十二条  特殊(临时)困难补助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事件导致当事人面临短期内无法自行解决,并将对其正常学习生活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经济困难时,学校给予的应急性困难补助。特殊(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从事业收入足额提取4%—6%的资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特殊(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患严重疾病或受到严重伤害,医疗费用较高,本人及家庭无力承担的;

2.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其家人或本人遭遇突发性事件,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的;

3.学生家庭因为自然灾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因素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  特殊(临时)困难补助每人每学期一般不超过5000元,每人每学年一般不超过10000元。

第二十五条  减免学宿费指学校对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文件规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根据其困难程度,减收或免收学宿费。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学宿费:

1.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

2.单亲家庭、父母失业或危病家庭中,确无经济来源及其他原因导致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的;

3.遭遇不可抗拒的重大意外灾害导致经济困难的;

4.按国家规定应给予补助的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执行。

5.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残疾退役士兵、退役复学士兵等特殊学生补助,按照中央、山东省、烟台市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或减免学宿费,一般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或《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减免学宿费申请表》,各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院系提交的材料,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和减免学宿费补助:

1.违反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有高消费或不良消费行为习惯(如抽烟、酗酒等)的;

3.学习态度不端正、难以按期毕业的;

4.未缴纳学宿费且拒绝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

5.可以通过勤工助学解决困难却拒绝勤工助学活动的;

6.因本人责任导致被盗、受骗等意外事件而产生临时性经济困难的;

7.因校园贷、追求高消费等不当行为产生经济困难的。

 

第七章  绿色通道

第二十九条  “绿色通道”是指学校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允许其缓交全部或部分学宿费,先行办理报到手续入校就读的资助形式。

第三十条  “绿色通道”的申请条件: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低保家庭学生;

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孤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重点困境儿童;

9.烈士子女;

10.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1.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12.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三十一条  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入学通知书》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2.院系审核。院系初步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指导新生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一式两份),由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

3.学校审批。申请学生持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生源地贷款回执码等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新生报到期间,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工作站,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4.学生入学。学生凭审批通过的《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绿色通道”只办理学宿费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进一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情况属实应当资助的,通过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相应资助;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督促学生限期缴纳学宿费。

 

第八章  勤工助学

第三十四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学校实践劳动,由学校支付具有资助性质的劳动报酬,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资助形式。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资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学生特点设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按照工作性质,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公益服务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数据库每年一更新,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秋季学期组织各院系,从家庭经济困难生数据库中选取30%的学生入选勤工助学数据库,各用人单位从勤工助学数据库中招聘本岗位的用工人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机关职能部门、教辅单位、非承包经营性质的后勤服务单位,确有工作需要的,均可以申请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各用工部门不得让勤工助学学生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造成人身伤害和危害的劳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已有岗位和经费情况,制定勤工助学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各用人单位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岗位设置、核定工资标准、撤销岗位等事项的考察论证工作。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考核标准、劳动报酬等,保障双方权利。

第四十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优秀,学习成绩较好;

2.能够履行学校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3.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用工协议,没有无故终止用工协议的经历;

4.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品学兼优、无不良生活习惯者优先,若有特殊岗位需要用工人员,勤工助学数据库中人员不能满足条件的,可以另聘用非家庭经济困难生,比例不超过勤工助学数据库中学生的10%。

第四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

1.各用人单位发布岗位需求信息,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年度预算人数,统筹安排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数量,将结果通知各院系。

3.学生向院系提交勤工助学书面申请,院系根据岗位需求和学生实际,确定差额初选名单;

4.院系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审核初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用人单位负责组织通过审核的学生进行面试,对面试成功的学生进行本岗位培训及考核,并将录用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竞聘成功的学生签订勤工助学的劳动协议。

第四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及两个以上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十三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本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勤工助学部临时岗位上的学生,工作时长通过钉钉打卡计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部做到每日一统计一发布当日工时,月底汇总工作时长,计算出当月酬金。月底形成纸质版,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提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类资助项目,必须严格评审条件、严守评审纪律、严明评审程序、严密检查监督、严肃责任追究,严禁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各院系、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资助标准额度,不得擅自增减名额,不得擅自更换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各类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学校会通过随机抽查、电话调查、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资助工作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除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外,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学生工作当年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党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六条  学校纪委机关(监察专员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有关举报线索和学生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计各类资助项目的支出,并提交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对全校各类资助项目支出进行财务发放、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受到资助的学生,应当合理使用受助款项,严禁挥霍浪费。受助款项应当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开支,不得用于购买奢侈品或进行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活动,一经发现违规使用的,应当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学生在申请资助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参照《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积极开展励志教育、诚信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受助学生参加社会公益、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和学校义工等活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刻苦学习、立志成才,报效祖国,实现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人人成才的教育培养目标。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23年修订版)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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