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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4-10612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4-04-06 发布日期: 2024-04-08
发文机关: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 基本公共服务 标准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0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0部门

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烟发改社会〔2024〕9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鲁发改社会〔2023〕976号)要求,制定了《烟台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4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市级标准,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公共服务支出情况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标,各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烟台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4年版)》,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督促,实施监测预警。

二、强化资金预算管理,有效落实支出责任。市、区市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区市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财政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中央、省、市、区市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各区市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三、完善民生基础设施,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各区市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按照确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面推进公开共享。各区市、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附件:烟台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4年版)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烟台市委宣传部 中共烟台市委政法委员会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司法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体育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24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4年版)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2.儿童健康服务

3.儿童关爱服务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5.义务教育服务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11.医疗保险服务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五、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14.养老保险服务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务

16.住房改造服务

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

18.公共法律服务

19.扶残助残服务

八、优军服务

20.优军优抚服务

九、文体服务

21.公共文化服务

22.公共体育服务

十、公共安全

23.公共安全服务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 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服务对象:计划怀孕生育妇女。

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的《基本避孕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的《基本避孕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执行。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药具宣传、信息化建设、自助机配备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职能与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5)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6)产前筛查

服务对象:夫妇双方或一方是烟台市户籍、在烟台市境内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孕妇。

服务内容:针对产前血清学筛查、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三种方式,适用人群在孕期内可自主选择。其中,选择产前血清学筛查的免费筛查一次;选择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的,按每人200元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免费或补助政策每人只享受一次,且只限一项。

服务标准:按照《烟台市卫生计生委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妇联关于实行免费产前筛查的通知》和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产前筛查与诊断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7)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免费筛查

服务对象:父母一方具有烟台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产妇所娩新生儿。

服务内容:面向服务对象免费开展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AH)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6-PD)等省规定筛查的4种遗传代谢病的初次筛查,免费开展应用串联质谱技术筛查的48种遗传代谢病的初次筛查。

服务标准:按照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免费筛查标准的通知》,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烟台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免费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儿童健康服务

(8)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9)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儿童关爱服务

(10)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提高额度同步等额增长。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11)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住房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落实分类保障政策;困境儿童相关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1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落实关爱保护政策;农村留守儿童相关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3)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园籍的普惠性幼儿园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

服务内容:免除保教费。

服务标准:免除保教费标准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4)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园籍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服务内容:为具有正式注册园籍的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发放助学金。

服务标准: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实际在1000元-14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5.义务教育服务

(15)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910元,初中111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300元;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农村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111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6)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服务标准: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14元。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根据地方课程教科书目录确定。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7)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8)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市县可以按《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可以分为2-3档。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9)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按烟台市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20)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为六盘山区等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区市可以按《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可以分为2-3档。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按烟台市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22)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就业信息服务提供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3)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4)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实施<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的通知》《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0〕7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等国家和省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3年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山东省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同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7)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就业援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8)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公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9)“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及智能客服为每周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0)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承担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任务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上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1)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执行,落实《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等地方标准。

支出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动用工保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32)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从省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33)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34)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5)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6)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7)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协管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8)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20)》《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9)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1)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年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3)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4)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遴选配备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11.医疗保险服务

(4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职工。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待遇。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人员缴费。为参保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4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可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和大病保险等待遇。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为中央与省、市、区市共同财政事权,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市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为参保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7)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元。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具有烟台市户籍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以上)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以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81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520元、390元、260元。按季度发放。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五、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49)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50)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具体认定评估办法由烟台市人民政府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老年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分别发放生活补贴、护理补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补贴。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和护理补贴、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4.养老保险服务

(5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省级政府承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5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区市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担。区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并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务

(53)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服务标准:根据《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8〕18号)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住房改造服务

(54)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5)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修缮加固危房,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修缮加固危房过程中,同步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补助一般不低于2.5万元。对抗震不达标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抗震改造,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以上实际改造费用不足一般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补助。各地可根据实际提高补助水平。受财政资金投入、危房改造数量等因素影响,补助标准年度之间有所调整。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

(56)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经烟台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待遇,包括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山东省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经烟台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公布。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8)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有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服务内容: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含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按规定给予住院和门诊救助。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59)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烟台市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5号文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支持责任: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省、市人民政府分级设立疾病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60)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因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确定、公布。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1)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为烟台市境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生活救助;及时核定烟台市境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国家或省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

18.公共法律服务

(62)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服务内容: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服务标准:按照《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讨薪、维权等法律服务的通知》《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山东省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山东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支出责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等法律援助经费,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19.扶残助残服务

(6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民发〔2022〕7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等执行。两项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64)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按照《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经烟台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65)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经烟台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66)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山东省《城镇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规范》《城镇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规范》《农村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规范》《关于印发<烟台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残联〔2023〕24 号)》原则上居家托养服务每人每次予以不少于75元补助,一月最多补助4次;日间照料每人每天予以不少于30元、寄宿制托养予以不少于45元补助,每月补助不超过20天;“邻里互助”每人每次予以不少于15元补助,每月补助不超过20次;其他社会化服务方式补助标准,各区市参照上述托养形式自行确定。各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物价水平、市场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时长和残疾人类别、等级、社会保障等情况,综合确定各类托养服务补助标准,按服务时间据实结算。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待遇的托养服务对象,应加强政策衔接,扣减生活照料及护理部分支出后确定托养补助标准。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

(67)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具适配、康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康复知识培训和专业指导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持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按照《关于印发〈烟台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目录及服务标准〉的通知(烟残联〔2018〕25 号)》及《关于印发〈烟台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残联〔2023〕24 号)》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烟残联〔2021〕13 号)》执行。持证残疾人及残疾儿童辅具适配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残联发〔2023〕15号)》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68)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残疾儿童、青少年。

服务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服务标准:具体资助、补助标准由烟台市人民政府明确。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

(69)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就业年龄段内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为就业年龄段内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有就业意愿未就业残疾人提供求职登记、政策咨询、职业能力测评、就业援助、职业介绍等服务。重点对应届高校残疾毕业生开展就业情况摸底,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提供全方位、多渠道就业平台,组织特聘行动和就业创业培训班。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0)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无障碍观影等阅读服务;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平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培育残疾人体育健身点,推进康复健身体育进家庭服务活动。

服务标准:省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开展盲人阅读服务,建立盲人阅览区域,配备盲文书籍和视听文献资料;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

(71)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困难重度残疾人,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困难重度残疾人,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优军服务

20.优军优抚服务

(72)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其他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抚恤金、生活补助等政策相应的待遇,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落实全市在荣誉激励、生活、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文化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优待政策。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73)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对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退役的军官,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方式退役的军士,以及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退役的义务兵分类进行妥善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7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对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5)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九、文体服务

21.公共文化服务

(76)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按照《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标准》等执行。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周开放时长按照《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标准》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鼓励公共文化场馆错时或延时开放。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77)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农村群众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一村一年一场戏”免费送戏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78)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79)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80)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按照《山东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山东省农村电影标准化均等化放映工作实施细则》执行。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81)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开展县级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在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成县级公共图书馆分馆。公共图书馆年开展流动图书服务不少于12次。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82)艺术进校园

服务对象:在校师生。

服务内容:开展送戏曲进校园、非遗进校园等活动。

服务标准: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山东省戏曲进校园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

22.公共体育服务

(83)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山东省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体育局。

(84)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及体育总局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体育局。

十、公共安全

23.公共安全服务

(85)食品安全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安全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区市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86)药品安全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87)社会治安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推进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效压降可防性案件,化解处置规模性聚集,治理多发性治安问题,防范重大恶性案事件,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服务标准:按照《全国公安机关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全国公安机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

(88)交通安全

服务对象:交通参与者。

服务内容: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事故死亡人数,提供安全便捷的高质量交管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公安局。

(89)消防安全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实施火灾扑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减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服务标准:按照《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

(90)校园安全

服务对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在校(园)师生。

服务内容:全面落实专职保安员配备、校园封闭化管理、一键式紧急报警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护学岗”设置“四个100%”要求,提高校园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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