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烟民〔2024〕6号)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烟台市2023年前三季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分别同比增长6.8%和9%。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确定为6.8%和9%,分别由之前的每人每月1001元、800元提高到1069元、872元,其他各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相应提高。
二、起草依据
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
2.中共烟台市委办公室、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烟办发电〔2020〕153号)
三、制定过程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求,借鉴周边市做法,征求市财政局、各区市民政局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市财政局形成《烟台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备案资料》,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2月6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提标备案资料,2月7日,联合市财政局发文公布。
四、主要内容
1.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69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72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97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21元。
2.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73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138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此标准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921元。
3.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14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1元(芝罘区、长岛综试区原每人每月170元不变);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93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1元。
以上救助保障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烟台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5-6643975;
烟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535-6788230;
烟台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0535-6788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