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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60F/2024-09141 主题分类: 民政_扶贫_救灾
成文日期: 2024-02-07 发布日期: 2024-02-07
发文机关: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困难群众 救助保障 标准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烟民〔2024〕6号


各区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要求,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对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69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72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97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21元。

二、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73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138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此标准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921元。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14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1元(芝罘区、长岛 区原每人每月170元不变);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93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1元。

以上救助保障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4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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