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日期: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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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 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 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 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烟台文化旅游职业 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 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烟台 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 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 公布。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遵循公平、 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真实。 

第四条 学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 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校园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院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所有信息必须 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包 括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 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 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主要职责 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 的工作机制; (三)编制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及时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会同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拟订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七)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各系部院办公室负责人为信息公开联络员,其他部门安排专人为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与学院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联系与协调工作。具 体职责如下: (一)依法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院信息;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制定本部门相关的规章制度,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 (五)受理、答复学院师生员工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院办公室受理、答复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院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及 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 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其中,主动公开的信息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各职能部门应在制作信息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相关详细说明报送学院办公室处理。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应及时提请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办公室根据相关制度每学期调度信息公开情况。 

第十一条 学院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 况; (二)学院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 关制度、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情况、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实训室建 设情况、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等; (六)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及计划,考试、录取 规定和录取信息查询办法,考生成绩、录取名单,分批次、分 专业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与考生申诉渠道,新生 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 (八)学籍管理办法,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 员数量和结构,课程开设情况、教学计划、各类学分所占总学分比例、主讲专业课程的教授比例,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 高职教育年度质量报告; (九)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 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十)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 制; (十一)院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 聘用办法,院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十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仪器设备、 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费的 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三)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相 关规定; (十四)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十五)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 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院各职能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本院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主动公开的,可向学院办公室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以实名提出并说明应主动公开的理由。学院办公室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三条 对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院 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校内广播等校内 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信息公开 场所与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在主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 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接收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 议。 

第十五条 学院编制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并及时予以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将校内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职能部门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供免费查阅。 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分别汇 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职工报到时发放。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自该信息制作完成 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对于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各项决策事项,学院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本章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 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学校所有信息均须通 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 查”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审查 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公开保 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 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及时予以公开。各职能部门初审认为属于不应公开的信息,应报送学院办公室复审,学院办公室应在接到报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复审认为属于应公开的信息,报送单位应在核准后48小时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学院工作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 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解密条件的信息,应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院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有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年定期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并在信息公开网发布。 

第二十五条 学院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认为学院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学院纪委举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院依据有关规 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所公开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公开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 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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