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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4-1421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成文日期: 2024-12-01 发布日期: 2024-12-01
发文机关: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效性: 2029-12-31 有效
关键词: 烟台 超限运输车辆 停放 服务费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超限运输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4〕394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交通运输局:

《关于延期执行超限运输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2〕9号)执行期满。根据政策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限运输车辆停放服务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车辆看管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车辆看管费。

(二)货物装卸、倒装费。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倒装,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当事人自愿委托第三方装卸、倒装的,由委托方与受托方通过签订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三)货物看管费。扣押货物在法定扣押期限内或因扣押行政机关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车(货)主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向检测站(停车场)缴纳货物看管费。货物看管费最高收费标准:2元/吨·天,危险货物,可在此基础上加收1倍的费用。

二、其他事项

检测站(停车场)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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