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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4-1350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成文日期: 2024-11-04 发布日期: 2024-11-04
发文机关: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效性: 2025-11-30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非居民厨余垃圾 收费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继续试行市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试行政策的通知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继续试行市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试行政策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4〕351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91号)政策要求,根据《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继续试行市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政策:

一、收费标准

市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费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集运输环节收费标准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处置环节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吨36元,或每桶(容积240升)7.5元。为避免混投,非居民厨余垃圾外的其他垃圾也按此标准计量收费。

二、执行范围

为稳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政策,上述收费标准先行在市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食堂试行。试行单位以外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烟政发〔2002〕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制定并公布新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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