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4-13511 成文日期: 2024-11-18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关于继续试行市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试行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4-11-18      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字号:

一、制定政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做好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垃圾治理工作特别是垃圾分类,指出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是建立健全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制度是落实污染者付费的重要体现。建立收费制度是落实“污染者付费”真正体现用户付费责任,是为推动厨余垃圾处理的有效手段,对于促进处理设施的运行和产业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机制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抓手。全面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收费机制,能够真正 有效地促进厨余垃圾处理成本公平负担,积极引导相关利益方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垃圾分类以及垃圾回收利用。

二、决策依据

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91号)的政策要求,根据《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有关规定,制定市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政策。

三、出台目的

制定市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政策,能够实现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成本公平负担,将有利于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减少餐饮浪费,也有助于保护环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四、收费标准

市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费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集运输环节收费标准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处置环节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吨36.00元,或每桶(容积240升)7.50元。为避免混投,非居民厨余垃圾外的其他垃圾也按此标准计量收费。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政策执行和实际收运情况,由相关部门会商后,制定并公布新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

联系方式:烟台市发改委价格科 678876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