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烟教发〔2023〕32号
各区市教育和体育局,长岛综合试验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黄渤海新区、高新区教育分局,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烟台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烟台市教育局
2023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烟台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根据山东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教材是指供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技术技能传承和创新成果,体现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特征,体现山东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和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改革成果和特色。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必须认真遵守“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的规定。专业课程教材在政府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推动多方参与开发,更好对接黄河重大战略和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以及山东省“十强”优势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供有效载体和支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省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行业、院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各司其职。
第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统筹落实国家、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统一管理、选用使用和综合协调。牵头制定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制度,指导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校级教材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教材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落实国家、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市、教科研机构、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工作。出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教材管理有关工作。市教育局成立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企业、中等职业学校等相关人员组成,在市教育局统筹下,进行教材选用、监督等工作,协调本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教材建设,根据部门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合力推动教材工作责任落实。
第七条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健全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职能部门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提高教材管理水平,做好对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所用教材的全面审核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教材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织)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成立学校教材工作管理机构(组织),健全本校教材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管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新编教材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教材规划和编写
第九条 市内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各中等职业学校可对省教育厅制定省级教材建设规划进行调研论证,向市教育局提出意见或建议。市教育局汇总各方面意见报省教育厅参考决策。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组建教材审核工作机构,负责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所有教材。
第十一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规范使用山东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
第五章 出版与发行
第十二条 根据出版管理相关规定,教材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合理定价。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应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二)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教材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四)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承担教材印制的单位取得相应资质,执行国家印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承担教材发行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根据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发行教材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强行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十五条 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教材发行机构,健全发行机制,确保课前到书。
第六章 选用与使用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教材具体选用办法。
第十七条 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教材编写人员,在选用时应实行回避制度。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从国家和省教育厅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国家和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单位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7日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经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建设。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在预算中安排教材建设专项经费。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 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承担省规划专业核心课和公共基础选修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对承担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二条 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建设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教材建设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研究。支持有关单位教材研究机构,承担有关教材规划、标准制定、教材开发、评价及使用等方面研究。支持以校企合作方式建立研究团队,立足新时代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要求,深化职业教育教材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研究。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建设管理培训。市教育局、区市教育局组织开展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队伍和选用使用培训;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开展本校教师教材选用使用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用好教材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用好国家、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完善教材服务网络,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专题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
第八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结束后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7日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工作制度制定本区(市)本校工作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等参照本工作制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2年。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工作制度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工作制度为准。与本工作制度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当在本工作制度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工作制度由烟台市教育局负责解释。